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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清芳   发布时间:2013-04-23 10:25:53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随之日益增多,而且处理难度也逐步加大。劳动争议案件通常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劳动争议实施仲裁前置,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需要。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中就劳动争议诉裁对接中的相关问题发表几点浅见: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条文表述存在歧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又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笔者认为,第47条如此表述不够严谨。既然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就不存在起诉或撤销的问题,不管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裁决书不服的都不能起诉或请求撤销,因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这时已经生效了。而综合该法上下文来看,立法原意是终局裁决是附条件生效的裁决。因此,为了尊重立法原意,避免对该法条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建议将第47条表述为: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一并裁决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6种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第十四条又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书的非终局裁决部分向法院起诉,那么终局裁决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终局裁决如何执行和救济的问题。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未就终局仲裁的仲裁裁决书起诉,那么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既包含终局裁决,又包含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结果就会因为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部分的起诉而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不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如果将包含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裁决一律认定为终局裁决,那又不利于用人单位诉权的行使,甚至侵害企业的法定权益。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仲裁请求,另一部分仲裁请求没有支持,劳动者就劳动仲裁部门不支持的部分请求起诉,也会产生法院在判决时如何下判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请法院不能处理,如果法院在判决时就当事人诉请和未诉请的部分一并予以处理,势必产生“判非所诉”的情况。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不审理当事人因在仲裁裁决中得到支持而未起诉的部分,只就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处理,那么案件判决后,劳动者就会因为原仲裁裁决因进入诉讼程序而未生效,判决书中对仲裁裁决支持的部分又没有表述,而在申请执行时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劳动仲裁部门能在裁决中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分开裁决,以利于裁决的执行和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三、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向基层法院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根据《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中级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时,两者的先后顺序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启动一审程序。因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原因就是对裁决的结果不服,那么既然劳动者已经向基层法院起诉了,也就说明劳动者对裁决的结果也是存在异议的,在这种情况由两级法院分别对起诉和申请撤销的诉请都进行审查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会造成判决结果的冲突,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因此,建议当两程序同时启动时,由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的起诉,判决作出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的,再向中级法院上诉,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给劳动者维权以及劳资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快捷、有效的方式,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相信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修正完善,该法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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