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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案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3-04-26 11:47:03


    立案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其积极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案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立案前多元化调解的分流引导。建议立法赋予法院对特定案件依职权启动立案调解程序的权力,对特定类型的纠纷,延长立案审查期,暂不立案,先进行调解。建立纠纷类型和调解主体之间合理的匹配引导机制。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相关行政部门和法院往往具有共同的维稳目标,法院可以联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二是建立调解员入驻法庭和立案庭的长效机制。法院在开展“人民调解进法庭”、“人民调解进立案庭”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坐班制、轮岗制、预约制等灵活的机制,适度吸纳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等领域的人员入驻法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经费支持,落实调解员入驻法院所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补贴,对于调解成效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是强化立案调解体系内部的资源整合与机制协调。建议依托各级综治部门建立立案调解的综合协调平台,实现调解人员、场所、管理、纠纷的“无缝对接”。针对立案前委托调解或联动调解时单线联系效率低下的问题,建议由各级综治部门设立台帐,统一进行委托调解或联合调解案件的登记、流转、督办、反馈、衔接和通报工作。

    四是完善立案前调解与司法确认及速裁程序的对接。建议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法官助理等不同调解主体独立主持下的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和形式。建议通过立法确立小额速裁程序,对于经立案调解未化解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入速裁程序;或者通过立法明确将立案调解设置为小额速裁案件的前置程序。

    五是建立健全立案调解的评估考核机制。建议将立案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立案调解的积极性。就法院系统的考核而言,应当统一立案调解的司法统计范围,明确立案前调解案件的结案标准。在此基础上,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将立案调解工作纳入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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