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本案中夫妻间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何娟   发布时间:2013-04-28 16:54:42


    【案情】

    赵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妻子廖某保管和开支,2011年6月,赵某因为要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需要动用两人的存款,廖某担心丈夫对生意套路不精通、不熟悉而赔本因而不同意动用夫妻存款。可丈夫却对生意前景看好,于是给廖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是赵某借用两个人的存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风险由个人承担,并约定还款日期。2012年8月赵某生意赔了,廖某按照协议的约定要其还钱,可是赵某说,这协议没有用,这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今,夫妻感情恶化,廖某诉讼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偿还欠款5万元。

   【分歧】

    对于赵某与廖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廖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因为赵某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之间可以平等支配,故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这个借款协议是无效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廖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虽然赵某所借的款项的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赵某也有份,不同于一般的借款行为,但是,这个借款协议应该视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赵某应该把钱还给廖某,确切说是还给双方,因为这笔款项属于共同财产,还回来后,再按照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与一般的借款协议性质不同,因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没有欺诈、胁迫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是有效的,本案中赵某和廖某两人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法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赵某和廖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就是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的约定,该约定是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且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赵某与廖某签订签订的这个协议就属于这条所说的借款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且双方明确有赵某承担风险,如果赵某与廖某要离婚,这个借款笔者认为应该由赵某还上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