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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3-05-06 15:50:57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因此,加强司法公正、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培育法律信仰,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一、罗山法院加强公正司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做法

    (一)在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上动真格。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动力在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完善法院工作绩效考核与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能够有效解决一些部门和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牢、责任心不强,以及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形成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订的相应的法院绩效考核和法官绩效考核规定及实施细则,在量化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改革考核机制,增加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与可信度,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促进了考核奖惩机制的完善,发挥了考核奖惩机制的积极作用。

    (二)在建立司法责任机制上做文章。能否做到公正司法,重点在于规范司法责任的落实。司法责任制是通过科学的规范来引导相关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并注重严密工作流程,严格审判时限,把各项司法行为规范落在实处。罗山县法院紧紧围绕上述要旨,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坚持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办案部门、每个办案环节和每个办案人员,紧紧围绕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增强司法水平为目的,进一步明确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切实增强合议庭及法官工作责任感,有效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三)在规范制度创新机制上有作为。能否做到公正执法,出路在于对各项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一方面是工作创新,对现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高司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罗山县法院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存在问题的实际,不断扩大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广度和深度,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案件执行,提升了司法公信。另一方面是联合创新,即联合制定有关规定、办法,以制度协调办案,避免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现象,增强司法的实效性和时效性。如罗山县级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制定的规范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等制度,促进了工作开展。

    (四)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上讲成效。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关键在于司法公开的程度和透明度如何。司法公开使得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密切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进行。对此,罗山县法院突出抓好“五个公开”:一是立案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程序;二是庭审公开,认真落实公民自由旁听,积极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三是裁判结果公开,符合规定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四是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五是执行工作公开,推行“阳光执行”。2012年,省民情调查显示,罗山县法院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位居全省基层法院第90位,比2011年上升了47个位次。

    二、当前影响和妨碍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一)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一方面,部分当事人边诉讼边信访,人民法院维稳、信访压力大,一线法官办案压力突出。另一方面,信访积案化解难,成本高,有些信访积案,已经过省、市、县有关部门多次评查,县、市有关领导也多次出面做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但其仍反复上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

    (二)人民法院取证执行难。人民法院在调查取时常常面临被调查取证对象的不配合、推诿或抵制,案件送达难,尤其是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较为困难。有的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藏、转移、出售被执行财产,抗拒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不择手段采取“拖”、“赖”、“躲”、“逃”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法院经常找不到人,也不知道其财产下落,使案件无法执行。

    (三)公众对法院司法有微言。归纳起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作为”问题。反映有的法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立案不办,该判不判,诉讼效率低下。二是“乱作为”的问题。反映有的法官不严格司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有的违法干预办案,插手他人承办案件的处理。三是“不文明”的问题。反映有的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在司法办案中态度粗暴,出言不逊,形象不佳。

    (四)社会存在认识误区。一是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绝对化。有些当事人不管人民法院判决多么公正,就是无理缠讼,甚至一输官司就责难责骂法官。二是把当事人要求与实际达到目的的关系绝对化。部分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淡薄,以当事人的要求与实际达到的目的间的差距大小来衡量司法公正的程度。三是把司法失误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绝对化。部分公众认为司法一旦出现失误就是没有司法公正。四是把有效裁判文书与实现执行结果的关系绝对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一旦实现不了,就盲目怪罪法官。五是把新闻媒体的正常监督与“卖点”渲染的关系绝对化。一方面,司法活动需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媒体有过于讲究“卖点”的情况,调查了解不深入,致使批评性报道不够全面客观,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误导。

    (五)基层法院各种待遇偏低。包括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法官等级评定等,没有体现出政策向基层倾斜,部分干警应享受的待遇没有得到落实,如法警节假日执勤补贴等,导致一些法官不安心基层工作,人员快速流出。此外,受培训经费和培训条件限制,干警的业务培训层次低,范围小,培训次数少,尤其是一般干警参加业务培训的机会少,没有形成浓厚的业务学习氛围,影响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提高。

    三、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及建议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要始终将“公正与效率”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以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继续推进和完善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一系列司法公开新举措,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三是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重点抓好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三是要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四是要严明法官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确保法官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打牢司法为民思想根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一是要树立司法服务意识。积极转变观念,既要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二是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建立健全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拓宽服务渠道、推广便民举措,探索利民之策。三是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四是要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促进“三调联动”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仅仅依靠党委政府着力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建立完善信访终结制度,依法打击无理重访、缠访和闹访。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效果。

    (六)加强司法宣传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注重先进典型宣传,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要牢牢掌握司法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司法宣传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努力减少负面报道的不良影响。要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要坚持“三个至上”,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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