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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男子盗牛成瘾7个月盗牛12头入狱四年
发布时间:2013-05-07 11:06:27


     本网讯(毛伟)   两名男子在7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作案盗窃水牛12头,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2013年4月12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愉、邱康强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余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愉伙同被告人邱康强开邱康强的箱式货车从铅山县武夷山镇上乌石村一处牛栏偷走六头水牛,并拉至福建省邵武市卖给沈国平,获利26,000元。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六头水牛价值人民币23,27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愉、邱康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000元。

  2011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愉伙同被告人邱康强开邱康强的箱式货车从铅山县武夷山镇下东源村偷走两头水牛,之后又从武夷山镇岑源村偷走四头水牛。后因车陷进水沟,被告人周愉便联系被告人余斌开自己的车过来帮忙运牛,被告人余斌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水牛仍然与被告人邱康强一起开车运往福建省。在运牛途中,被告人周愉得知偷牛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发现便让被告人邱康强将偷走的水牛拉回,后由被告人邱康强的父亲将水牛还给失主,并对运输途中造成水牛死亡的,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共计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谅解。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六头水牛价值人民币21,71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斌于2011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愉、邱康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盗窃数额,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已废止,故2011年2月24日盗窃的六头水牛的价值不应按销赃数额计算。两被告人的盗窃总额应为44,980元。被告人周愉、邱康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部分被盗水牛已由失主领回,其余已进行经济赔偿,减少了实际损失,对两被告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斌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斌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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