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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四次诉讼 专家陪审员助力调解
发布时间:2013-05-10 11:17:02


     本网讯(覃仪晏 苏梅)   5月7日,广西金秀县法院头排法庭在对一起历经四次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时,邀请县医院院长作为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这是金秀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以此填补法官知识结构的空白,提高案件质量的成功典范。

    该案历经四次诉讼,审理过程错综复杂。

    事情追溯至2011年11月22日,被告黎建平驾车与83岁高龄的林庆明相碰撞,致使林庆明受伤,后林庆明被送往金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7824元。2012年3月1日,林庆明以司机黎建平、车主计惠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金秀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但在鉴定机构尚未确定前,林庆明于2012年3月27日在家中死亡。林庆明死亡后,其女儿廖桂英、廖桂琼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该案诉讼,并以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需要变更及证据需要补充收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金秀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2年4月14日,原告廖桂英、廖桂琼再次将黎建平、计惠严、保险公司诉至金秀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再次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又一次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12年12月3日,案件第三次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廖桂英、廖桂琼将黎建平作为被告诉至金秀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林庆明的死亡赔偿金2000元。后经头排法庭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黎建平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0000元,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2012年12月28日,原告廖桂英、廖桂琼第四次将司机黎建平、车主计惠严、保险诉至金秀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近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7476.40元。

    第四次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林庆明的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就此,原、被告意见分歧很大,原告方认为交通事故与林庆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林庆明死亡时,直接按照当地风俗下葬,关于死亡原因没有作尸检等证据保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仅凭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清单等材料无法进行死因鉴定,所以原告方始终不能提交证据来证明林庆明的死亡跟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林庆明原来就患有高血压、脑萎缩、高梗塞等老年疾病,遭遇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已经好转出院,出院记录上也记载有“病情好转,给予出院”等字样,且林庆明出院回家90余天后才死亡,死因不明,因此主张对其死亡部分不予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协商解决,案件审理进入僵持。主审法官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在调解中难以说服当事人,处理难度很大。为此,法庭邀请了金秀县医院具有丰富的医学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莫仕安院长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案件再一次开庭时,人民陪审员向双方当事人仔细分析了死者生前的实际伤情,并从医疗用药、住院时间、病例情况以及后续治疗需要等多个角度出发,仔细推敲,层层分析,通过严密地逻辑推理,配合法庭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权威专家陪审员的说理下,被告保险公司也心服口服了,愿意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830元,原告方对此表示同意。

    至此,这件历经四次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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