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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架构
作者:李涛 梁磊   发布时间:2013-05-08 16:06:43


    人民法院的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机制,即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办公室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1]诉前调解分为两种,一种为由人民法院直接调解,调解成功后,根据的调解情况,可直接出具调解书。另一种情况,由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成功后,申请法院进行确认,在法院审查后再出具调解书。

    1、充分认识诉前调解的重要意义

    诉前调解工作是近年来法院系统针对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有效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缓解审判压力而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是对“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继承和发展。诉前调解以其高效、便捷、经济为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所推崇。[2]作为纠纷解决机制,诉前调解对于高效地解决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实际调解过程中,不必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本身就是家庭内部纠纷,中国社会传统的“耻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老百姓心中依然根深蒂固,这些家庭内部的纠纷不加劝阻的直接进入诉讼审理程序,就会使原本可以很好化解的矛盾,更加对立和尖锐,使当事人双方没有台阶可下,从而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诉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对于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承担有明晰统一的认识的欠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市场内商户租赁摊位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一般民商事案件,做到快调快结。另一方面,节省了当事人的费用。对诉前调解案件可不预收诉讼费用;对达成协议不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进行司法确认的或者申请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从法院角度来看,诉前调解优化了法院的纠纷化解功能。诉前调解分流了一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使民事、商事等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能够对复杂案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针对繁简不同的案件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当前的社会现实,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相比同期诉讼案件,自动履行率大为提高,有力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压力。

    2、诉前调解的工作模式

    按照诉前调解的调解主体来划分,诉前调解大体有三种工作模式:一是法院内部组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的模式。调解员由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基层干部、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的专家等类型人员组成;二是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组织(如社区、工会、妇联等)或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工会、妇联、消协等组织既熟悉相关的情况,又关心纠纷的解决,所以具有调解纠纷的积极性,有较好的诉前调解工作基础;三是法院自身抽调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从事诉前调解工作,一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各调解组织的诉前调解提供专业及时的指导或直接主持、参与调解,另一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过审查及时予以司法确认。

    3、目前诉前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普遍的来看,社会各界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深度认识不够。对于诉前调解,虽然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思路和实施方法,而且都有一定时间的实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诉前调解被新的民事诉讼法列入的时间很短。各地法院尚未从整体性,系统性进行全面的深化和细化,从全国各地实施的情况来看,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和人员配置不到位。由于新民诉法实施时间短,学习和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当事人和律师对诉前调解没有清晰的概念,认为诉前调解可有可无,对诉前调解工作不够配合。加之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立案难问题在各基层法院十分普遍,一些当事人误认为是法院又为立案增加的一道门槛,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信访,上访案件,增加了法院额外的压力。在法院内部,一些人认为诉前调解是偏离审判业务之外的非主流业务,认为诉前调解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调解不了多少案件,没必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还有一些同志认为诉前调解把能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都调解了,会降低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增加了诉讼中调解的难度,导致法院内部产生一些矛盾,从而影响审判庭法官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4、完善诉前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利用宣传新民诉法的契机,大力宣传诉前调解机制,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街道、村委、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结合专题或典型案例,加强对诉前调解程序和特点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在立案窗口和诉前服务大厅,加大宣传诉前调解工作,主动向当事人释名诉前调解能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时间和精力的优点,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1、挖掘诉前调解的深度,为案件审判做好衔接和铺垫工作。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的关口,对于敏感性纠纷、群体性纠纷、矛盾激化纠纷,尤其是涉及面广泛、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及早介入,及时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能调解结案的及时调解结案。对经过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也尽可能为日后的审判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对当事人进行送达地址确认、能固定证据的及时固定证据、详细做好调解笔录,对案件的信访、安全隐患等风险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科学的预判等等,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工作的多种职能作用。

    2、强化诉前调解的力度,严防各种违法和虚假诉讼。对于能适用调解的案件,加大力度,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诉前调解的方式方法,尽可能的调成案件。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不应进行调解。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民事案件,不得调解。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其他争议,企图侵占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案件,严密防范。加强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调解水平,诉前调解是全面的系统的流程体系,要想做好此项工作,必须把面撒开,积极主动与调解有关的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相关部门如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工会等职能机构,各个辖区办事处的司法联络员,紧密的依靠他们,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为他们提供司法平台。调解法官的配备应当由擅长调解工作、有丰富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担任。调解法官要以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要目的,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不片面坐堂问案,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做好诉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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