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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问题的对策
作者:吴云 卢日久   发布时间:2013-05-14 09:30:23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多措并取、逐步规范、整合资源,将现有执行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能量。该法院通过组织专门人员集中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解决单兵作战、耗时耗力的问题,有效地执结了一批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该院2013年1—3月共调查执行案件219件、被执行人2799人次,有力地助推了案件的执结。

    该院在集中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践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账户线索不明确,核查工作效果不明显。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会第一时间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在执行实践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线索不明确,执行法官根据其提供的财产线索到银行调查后发现,有的根本没有开户,有的开了户又无余额,也有的虽然开过户但早已销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存款线索调查后发现存款已转走,或者其提供的开户银行错误,待执行法官核实到真正的开户银行时财产早已被转走。    

    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不力,批量调查银行存款查询成效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金融部门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财产工作。但是财产调查实践中发现各大银行对此重视程度不一,有些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出于地方保护或其他目的,不给法院提供真实情况;有的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后转移当事人的存款;有的银行则先收当事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然后才给法院填写回执;有的银行没有设立专门查询窗口,也没有把此项工作列为银行员工绩效管理考评之中,导致法院财产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调查任务繁重,企业账户调查权限集中查询周期长。西湖法院地处南昌市老城区,每年受理新收执行案件800余件,另外还有大量旧存案件,每位案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需调查到位。调查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需调查的银行遍布三个城区共11家。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由于量大、难适应、软硬件设施跟不上,交通工具等因素制约了调查工作的开展。企业账户调查权限集中,人民银行不对基层法院开设公司企业集中查询业务,所有公司、企业查询均通过中院上报高院后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询周期长,上报查询单至收到查询结果要一个月时间左右,由于查询时间周期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执行。

    为了使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顺利进行,较好的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缓解执行难。笔者认为:

    一是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人员接待和协助法院工作。除专门接待人员外,银行的其他人员不得审查、过问法院要查询的当事人存款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之间也不得将法院要求协助的情况向无关的人串通。实践中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是出于好奇,有些可能是出于对自己所熟悉储户的“关心”,都想来过问一下。办案人员因是到银行请求协助,深知对案情和要协助的事情无关紧要的人知道的越多,带来的麻烦就会越大,但回答不妥,银行工作人员不给予配合,由此容易导致通风报信情况的出现。因此有必要规定,对接待人员以外的人的质询,办案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二是银行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协助工作,不能以种种借口拖延协助。现在各家银行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纷纷向社会做出承诺,那么为什么对法院协助这样一项法律规定的工作,没有一家银行向法院承诺,可在什么时间完成协助工作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明确规定,需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存款的,执行人员只要出具的手续完备,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银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查询,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协助。

    三是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及时准确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以便法院及时更好地到银行查询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法院要加强软硬件建设,配齐配强执行力量,让执行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快的速度履行好职责,使调查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最终解决“执行难”做出一份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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