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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 刚   发布时间:2013-05-14 09:12:4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正迅速增加,但交通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为252件,审结252件;2011年受理327件,审结326件;2012年受理357件,审结330件,近三年共受理此类案件936件,审结908件。其中,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件三年合计820件;肇事车辆未投保的合计70件;涉农用车、工程车、摩托车、电动车肇事案件合计97件。

    一、审理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过低,导致对受害人一方的赔付非常困难。未成年人驾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引起的人身伤亡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上述案件均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二)涉工程车、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增加,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车辆未投保或只投保了交强险,有些责任人属无证驾驶,此类案件受害方的赔偿得不到保证,特别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这类案件调解工作难做,审理难度最大。

    (三)保险公司为不超支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资金履赔限额,不论一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恶意上诉,故意拖延判决生效和履赔支付时间,以达到长期占有大额资金的目的,有的案件甚至长达一年多,而受害方往往急需理赔款进行下一步治疗或康复,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四)在认定车辆是否超载上执法部门之间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产生意见,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车辆的载重量在行驶证上有明确核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是以其颁发的行驶证为准认定的,但在现实中,治超和计重收费部门却以车辆的轴数来认定是否超载,按轴计算法载货量一般大于行驶证核载量,所以司机一般均以按轴法载货。

    (五)对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随意性和权力过大,同一种情形在责任认定上可能大相径庭,存在人情及地方保护等现象。

    (六)由于车辆已保险,很多驾驶人或车主存在反正由保险公司赔钱的思想,对权利不主张或主张不积极或消极应诉,造成事故按保险金额多少来定责任大小的怪现象,有的驾驶人甚至主动担责,瓜分保险利益。在审理当中要推翻原有的事故认定,须有相反证据证明,难度较大。保险公司作为事故损害的最终承担者,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无法介入,行使不到权利的救济途径。

    (七)一些驾驶人的驾驶证累积扣分已满12分仍在驾车,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按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证如扣满12分,不得再驾驶车辆,应待接受相关学习考试消除罚分后方可重新驾车。实践中,驾驶人对是否记分满12分不明知,法律法规未明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尽告知义务。

    (八)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问题。现行的保险理赔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勘查之后定损慢。如果是被保险人委托的定损,保险公司认为是单方定损不予认可而形成诉讼;理赔没有服务前置意识,指定的维修点维修不规范;维修的跟踪意识差,在维修完成后才对维修价格提出异议;医疗费用预支程序复杂,非进行诉讼不予预支。

    二、解决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一)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交通安全法宣传力度和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未成年人驾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此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标准应保持一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时对同类事项要形成一致声音,并应考虑到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规定统一的车辆载货量。

    (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重大事故要建立听证、认证程序;法院与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要规定责任划分规程,统一划分规定;完善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制度。为畅通保险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应把保险人纳入事故认定中的第三人。

    (四)驾驶证的扣分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扣满12分限制驾驶人的驾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该限制性行为应无效。

    (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力度,尽其最善地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康复,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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