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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送达
作者:于汇龙   发布时间:2013-05-14 11:09:39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及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它以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诉讼文书不能送达,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法制环境的改变,送达工作已不能适应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执行需要,送达难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分析原因

    (一)恶意拒收诉讼文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查验公民身份的权利,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不承认,当时无法确定其身份,法院失去送达良机。有的被送达人见法院去送达,立即将门关上紧锁,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可采取强制入室送达的权力,也没有规定可邀请见证人见证,实施室外留置送达。有的被送达人接到诉讼文书后,不但不签收,反而将诉讼文书撕毁,面对这些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能以妨害诉讼对其采取制裁或惩戒措施,送达人员无可奈何,导致送达工作难以进行。

    (二)协作部门原因。一是法院与邮政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缺乏法律的约束和有效的沟通,未对相关邮递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未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因此出现送达不规范、未送达的原因填写不明、回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导致反复送达。多次出现双挂送达不负责任的现象。如地址明确,用特快专递能送达但用双挂却不能送达的情况。二是送达回执反馈不及时,使得法院无法确定送达具体日期不能如期开庭、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生效等情况,出现再次、多次送达的现象,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尴尬局面。如某局与某银行的案件中,本庭多次调查、协商,某局就是不予配合,而某银行要其领导签字才准予调查。

    (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局限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场所仅限于住所,过于狭窄;二是不少当事人发现是法院寄来的司法文书,往往借故拒收,而邮递人员无法定权利进行留置送达;三是对当事人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邮政部门承担的过错责任较轻。

    二、我国民事送达方式的完善与创新。

  在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方式。

    (一)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逃避送达,撕毁法律文书,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除采取留置送达外,从立法上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二)采取“法院专递”方式,弥补当前的难、软、繁、琐四大缺陷,专案专递,特案特递。邮寄送达应由立法规定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享有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权利,应赋予邮递员特殊留置送达的权利。其送达方式遵循上述规定,产生同样的送达效力,为有效送达。送达后三日内将回执交法院,对送达不能的,应写出书面情况,将法律文书退回法院。同时也规定邮递员的法律责任,承担不送达或延误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立法拓展新型现代化送达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有的送达方式已不能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我国已在部分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出现了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简便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立法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赋予各种新型送达方式以合法地位。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手段进行送达,可以完善整个送达程序,规范法院及有送达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送达行为。使送达工作真正做到高效,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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