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袁喜林)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宗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建飞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被害人揭晓东于2011年8月向被告人刘宗水在福建省建宁县借债2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刘宗水多次找被害人揭晓东还款未果。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宗水伙同被告人刘建飞、“辣子”等人到广昌县找被害人揭晓东还钱,并在揭晓东家附近等候,当晚23时57分被告人刘宗水见揭晓东驾车回来便拨打揭晓东电话,与揭晓东碰面后因要债而发生争吵,3月26日0时左右,被告人刘建飞及“辣子”强行上被害人揭晓东的车,并打开驾驶车门叫揭晓东坐到后排去,揭晓东不肯,被告人刘宗水用水果刀刺了被害人揭晓东左手臂一刀,后被告人刘宗水、刘建飞及“辣子”强行将揭晓东从车内驾驶室拖至车后排座位上,刘建飞、“辣子”在后排将揭晓东夹在座位中间,被告人刘宗水驾驶揭晓东的车离开广昌县并往江西省乐平市方向行驶,到达乐平市一水库后,被告人刘宗水继续逼迫被害人揭晓东还钱并声称要将揭晓东吊入水库,揭晓东被迫写了一张24万元的借条给被告人刘宗水。后被害人揭晓东一直被刘宗水、刘建飞、“辣子”限制人身自由,3月26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刘宗水、刘建飞及“辣子”又将揭晓东带至德兴市酒店住宿,被告人刘建飞与揭晓东同住一房间,后被告人刘宗水得知揭晓东家属已向公安局报案后,于3月2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将被害人揭晓东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揭晓东的伤势构成轻伤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宗水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刘建飞等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自由25小时,并用水果刀刺了被害人揭晓东左手臂一刀,其伤势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宗水、刘建飞共同谋划,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宗水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宗水、刘建飞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宗水、刘建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