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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黄朝霞   发布时间:2013-05-16 16:45:53


    【论文提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对这一特殊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教育和指导,成为全社会都在密切关注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的实践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更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亦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缺乏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缺乏对未成年犯矫正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措施过于形式化及社区矫正缺乏统一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善,需要完善立法、机构设置、专业矫正队伍、符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矫正措施等方面,更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关爱他们,使这些曾经的“问题少年少女”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为未成年犯打造一个有希望的未来。

    【关键字】未成年犯罪 社区矫正 建议 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由于未对无成年人的专门保护进行建章立制,一直依赖于“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自身发挥作用,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进行制约及指导,极易造成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效果远达不到理想。许多国家采取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来挽救未成年犯,使其回归社会。2002年8月,我国上海市率先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开始在我国试行。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随后, 一些省市开始了试点工作。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与成年犯混同操作,实施伊始便曝露出不少问题,未成年犯福音的真正到来仍是漫漫长路。因此,本文从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问题上升到法律调整的高度出发,针对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进行探究,提出建议,以期对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实践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进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未成年犯再成长的需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正在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体化及手段凶残化。主要客观原因有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家庭温暖的缺失、“重智轻德”教育观念的根深蒂固等方面,主观原因则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过程中的特殊年龄阶段,模仿性、易受暗示性、戏谑性和冲动性,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行为特征[1]。笔者抽样2011年所在法院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91件,其中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5件23人,占刑事案件总数7.85%。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办法官均联系当地村委、街委会等,深入进行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犯罪成因进行调查,庭中开展法庭教育工作,符合缓刑条件均予以缓刑,2011年缓刑的未成年人2人;联合当地维稳基石工程平台、司法所、村委、街委会、妇联、教科局等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等毋需收监执行的未成年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加大监管教育力度,避免未成年人出社会后再次步入犯罪歧途,据回访,该院历年来判处的未成年人,无一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虽然高发、易发,但正是由于未成年思想上的不成熟,人格未定型,可塑性强,受社会因素影响明显,家庭、学校、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可控制性的。

    (二)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社会未来发展的需要

    未成年的成长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鉴于多数未成年犯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我国人民群众“一朝做贼,终生为贼”的观念是普遍存在的,如果将未成年犯过早的投进监狱,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就会出现再犯[2]。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不仅仅是未成年犯成长的需要,更是国家长久发展的需要。通过社区矫正使那些“问题”孩子恢复常态,将未成年人安置于合乎其健康发展的社区环境中,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避免交叉感染,使其获得健康成长的环境及机会,对社会来说也是一股前进的力量。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1985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3]。这些数据意味着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是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2003年开始,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4]。然而,仅2010年,我国各级法院判处罪犯就有了100多万人[5],可以看出一些发达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形成鲜明的对比,说明虽然最近几年,随着社区矫正成为一种制度并予以系统化、规范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及成熟仍是漫漫长路。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初始便曝露出不可忽视的问题,急需整合社会力量,许未成年犯一个有希望的未来,为国家挽救栋梁之才。以下分析几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案例。

    案例一:社区服刑人员G某重新犯罪个案[6]。

    G某,男,与他人共同抢劫,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与此同时,G某与上海市某街道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矫治责任协议书》,开始在社区中服刑。在初期,G某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矫正小组的要求和规定,在街道的服刑人员中表现比较突出。而且,他还参加了劳动局开办的娱乐器调音维修培训班,拿到了初级证书。之后,街道社区援助员介绍他去某超市做事,但G某嫌工作枯燥,工资低。去面试后,G某也没有收到消息。接下来,街道再介绍的培训,他均表现不敢兴趣,工作没有落实,也一直没有经济来源。到了矫正中后期,G某自律意识开始淡化。连续4个月不交思想汇报,矫正机关也没有时间过问。于是,G某开始有了一些变化,认为社区矫正小组的那一套规定只是虚设,自己应付一下就过去了,偶尔钻个空子,他们也发现不了。于是,他的生活作风开始散漫。距缓刑期满还有半年,G某分别于不同时间连续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一次、抢劫两次,之后被当地公安局拘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G某即将缓刑期满的时候再次走进监狱。

    案例二:从矫正对象到大学生[7]。

    16岁的小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成为第一个走进广州市专门用于心理帮教的 “红棉心理矫正室”的矫正对象。在最初,只要提到派出所、警察,小迈就会敏感。为了帮助小迈摆脱心理包袱,红棉心理咨询室出动了六人的专家帮教团为其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专家帮教团由心理、法律、社工专业人士组成。心理学教授通过心理治疗,消除小迈对过去犯罪行为在心理上的障碍。接着,通过改变他和家长之间的交流方式,减少了两代人的隔阂,让小迈习惯向父母倾诉情感,并通过这种倾诉,让他逐步放下心理包袱……小迈重树了学习和生活的信心。再次回到学校后的小迈感到学习非常吃力。在学校的第一次期中考试,他是班上的最后一名。幸运的是,在红棉心理矫正室里,还常年活跃着一群来自高校的志愿者。这些来自华农社工系的大哥哥、大姐姐们很快都成了小迈的朋友。小迈在学习上遇着难题就与哥哥姐姐们沟通。志愿者偶然碰到自己解答不了的问题,就向其他同学和老师请教,这样,小迈的学习进步很快。2008年6月,小迈参加了普通高考。在高考前,司法所还专门为小迈安排了升学规划的辅导,让他更为科学地选择大学志愿。同年8月,小迈收到了广州一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案例三:“禁止令”关键在于有效执行。

    只因无钱上网,年仅15岁的少年小甘用威胁、搜身的方式选择了抢劫同是未成年人的小何。笔者所在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小甘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在宣判时,法院还宣布了一条,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若违反,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去年5月1日起施行后,该院对缓刑人员发出的首张“禁止令”。该院还针对未成人沉迷网络容易引发犯罪行为的现象分别向教育局、学校等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为保证对小甘的“禁止令”有效执行,在宣判时法官向其进行了充分释法,告知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法官对其父母进行了教育,希望他们加强监管,多与孩子沟通,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引导,为其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此外,该院还向小甘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据了解,“禁止令”发出的两个多月以来,“小甘”表现比较平稳。但由于当地处于民族农村地区,极度缺乏专业矫正人员,除了该院法官进行回访以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及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所要求的仍未见落实,小甘在社区服刑的未来仍是未知数。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了解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开阵的社区矫正工作表现出的问题。

    第一,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立法缺失。目前,适用于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刑法》、《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及《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8],从上述所列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绝大多数现行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矫正的法律法规都是较为框架性的内容,并不具有具体的指导意义,可操作性不强。如《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作为目前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中却没有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没有能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重影响未成年犯的再成长,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第二,社区矫正的体制存在漏洞。2003年,我国两院两部的通知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社区矫正管理格局,具体到地方实施则由各地的司法局基层工作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直到2010年12月9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作为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专门的指导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负责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社区矫正管理局内设三个处:综合处、刑罚执行处、矫正管理处[9]。然而实际上,我国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力量薄弱,且大多身兼数职,其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精力有限。而居委会其性质与职能决定了其在社区矫正中只能起到协调和辅助帮教的作用。案例一,据G某自己供述,他甚至一个月游荡在外,民警也不知道,也没收到什么处罚。街道矫正小组总共只找他谈过一两次话,平时只要交一下思想汇报即可,到了后期不交也没有人过问。街道矫正工作者也承认,他们从民警那里得知G某表现尚好,且与他谈话时态度较好,加上社区矫正工作处于初级阶段,很多规章制度不健全,他们也要腾出一大部分精力来进行修订,所以对罪犯疏于管理了。而且,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还没有彻底从公安机关的只能中剥离,街道矫正小组与派出所的分工不明确,造成两个部门思想警惕的放松[10]。再以笔者所在辖区的某个乡镇为例,此乡镇司法所共6人,其中正式在编人员仅2名,其他4名均为辅助人员,仅2011年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就有258起,调解成功250起,可以看出司法所参与维稳工作压力重大,更不说司法所还负责的社会安置、社区矫正、普法宣法、法律援助等工作。案例三也表现出来,虽然“禁止令”已下,然后真正的社区矫正小组及方案均未有动静,亦是由于司法所力量薄弱的关系,日常工作已焦头烂耳,根本无暇全心顾及,再加上就该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来说,刑事法官仅2名,仅依靠法官的回访是否能达到监管作用可想而知。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塑人工程,其重要程度不亚于从小进行的学校教育,不能仅将此项工作列入某个部门,或者某几个部门,这样不仅在现有工作量上增加负担,而且非专业化的矫正人员,矫正工作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而是应该理顺社区矫正体制,由上而下确立适合的矫正机关。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专业化程度仍需加强。案例一G某嫌工作枯燥,工资低,已经表现出其劳动观有严重的偏差,但对其监管过程中的措施并没有体现出针对未成年人在世界观、人生观、金钱光上不成熟的特点,不能做到对症下药,使其好逸恶劳,追求物质享受的金钱观和劳动观没有得到转变,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与此息息相关。案例二专家帮教团帮助小迈摆脱心理包袱,不仅进行了心理治疗,而且让其家人给予温暖,志愿者给予学业上的帮助,使其感受社会的关爱,成功走了出来,正是得益于专业化、系统化的社区矫正方法。两个案例的明显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矫正项目,甚至如案例一G某反映,定期谈话都显得走过场。而目前我国仍是以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进展缓慢,社区矫正的类型太少这一问题明显制约着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11]。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矫正人员素质高低、专业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

    第四,群众认知度不高,社会处遇难得到实现。朝阳区司法局曾通过零点调查公司对全区“两类人员”的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发现他们在回归社会中主要存在基本生存、合理认知、技能提升、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5大需求。很多人因对回归之路感到迷茫、无助,甚至表示宁愿再次回到监狱[12]。5大需求中的基本生存、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这3大需求都与群众的认知度及接受度息息相关,说明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依然脆弱,较难承受社会异样的目光,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尤甚。社会处遇难,没有经济来源或无法再上学,愿望与现实的巨大反差更易使其再次挺而冒险,如案例一的G某,社区矫正前期还是比较积极的,但一直没有经济来源,本身消费攀比心理相对严重,使其再次抢劫。而案例二的小迈由于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其未来发生了重大改变。四川全省、宜宾市以及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统计数据表明,农民和城镇无业者身份的未成年犯人数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77.5℅、81.5℅、88℅,维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水平[13]。来自广州的研究报告也表明,无业未成年人在未成人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3.56℅[14]。抽样笔者所在法院2004-2008未成年犯的数据,农民和无业者身份的未成年犯人数占未成年犯总人数的84.93%。据锡山法院司法统计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数据,进而就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指出,“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存在偏见、戒备的思想,使初次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和对社会抵触报复情绪。既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也难以有正当的工作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15]因此,如何提高群众认可度,解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处遇问题是决定其安心走正道的根本因素。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建议与对策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 [16]。可见,在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强调对未成年罪犯的权利维护和保障,重在树立起立足矫正教育的观念,减少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并帮助其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

    1、建立一个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专章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执行方式、矫正种类、矫正内容及监管人员权责等方面,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于一身,尽可能提高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及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教育、感化、挽救”是针对未成年犯提出的工作方针,基本保护未成年人,让其不用终身贴着“罪犯”标签工作、生活,避免其因自身过往犯罪行为背负终身,切实减轻未成年犯的心理负担,更好地复归社会,应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里明确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设置未成年犯符合一定条件有申请前科消灭的权利,由法院享有前科消灭的决定权,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申请权及法院作出决定后的监督权。同时,要将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作好有效对接。

    3、设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矫正管理机构,将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与成年犯矫正工作彻底区分开来,更具针对性及专业性。正是由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体系牵涉多个部门,尤其未成年犯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关,造成责任不明、管理缺失的情况,特别是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效果很难达到,只能流于形式。因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应形成以专业机构为主,以社会力量为辅,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的格局,将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独立出来,应在司法部设立未成年犯矫正管理局,各省市县逐级建立相应的机构,可参照监狱系统进行设置。

    (二)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强、兼具复杂性和挑战性的工作,亦是一项造人、育人工程,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涉及心理咨询、人际关系改善、技能训练、就业辅导、法制教育、缓解社会矛盾等各个方面,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暇乏, 工作任务繁重, 根本就没有专门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人员, 亦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 浪费了行刑资源,影响了社区矫正质量。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

    1、应在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任机制,可参考颁发矫正人员资格证书,并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撤销等内容列入其中。

    2、应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各行各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工作人员。

    3、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心理矫正、个案矫正、释放计划、就业指导等方面。具体如社区服务[17],可要求未成年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敬老院、公园、医院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做义工。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将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损伤其自尊心,而应以义工身份使其感受劳动带来的快乐与社会的认可,从中增加其自信心。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关键在于让未成年犯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与认可,将矫正工作成效最大化。

    (三)提高未成年犯的社会处遇,为其创造稳定的就业或上学的社会安置条件

    1、将未成年犯的社会安置工作纳入未成年犯矫正法,明确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未成年犯有申请获取就业或上学的权利,应尊重未成年犯的选择,明确规定各级学校不能拒收未成年犯回归校园,同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相关组织的职责以及出现歧视或失职的可操作性的处罚条款。

    2、政府为未成年犯社会安置购买服务(特别针对未成年犯选择就业的情况),建立未成年犯社会安置。据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质量介绍,假释犯人在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的很少,93%的犯人在假释之后期满前未犯罪;假释期满后,65%没有再犯,98.7%不重犯暴力罪。尽管假释期满后还有35%再犯,但与通过监禁重返社会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相比,其再犯比例还是较低的[18]。加拿大社区矫正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有四种类型,结合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将其中的一类——“企业性非政府组织” 吸取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将对未成年犯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安置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些公司和个人与政府签订协议,提供与矫正工作相关的项目、产品和服务并获得利益[19],到我国适用则应当是政府(具体由矫正管理局操作)出钱,这类公司或个人企业提供社区矫正的项目、服务或就业机会,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创造一个“中途站”,渐渐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也是为国家节约更多人力与物力、财力资源的一个有效途径。

    3、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抽样笔者所在法院2004-2008所审理的未成年犯的情况来看,犯罪的未成年人几乎全部是高中以下文化,犯强奸案的未成年犯均只有小学文化,抢劫案中的未成年犯超过90%也仅仅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他们大多生活贫困且缺乏谋生技能,无论在心理还是谋生能力等方面都需要提升。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应列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应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使其掌握的技术确实能为企业所需要,或能拥有一技之长适合其谋生,才能增大未成年犯的就业几率,才能在心理上增强他们的安心改造的信心,努力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

    五、结语

    美国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著名法官朱力安•马克指出:“如果发现他(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20] “问题少年”更需要关爱,需要尊重,需要成长,相信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环境的不断优化, 更加人性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将应运而生,将能许“问题少年”们一个有希望的未来。

    【注释】

    [1]罗大华、刘帮惠著:《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172页。

    [2]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从对少年福利法的评析谈如何落实与少年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实务工作。

    [3]海口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简介》。

    [4]郝赤勇:《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5]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6]本个案转引自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编写的《社区矫正个案》。

    [7]“广州海珠区南华西失足少年社区矫正开始新生”。

    [8]参考范子荣:《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反思》

    [9]《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会议召开》。

    [10]转引自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编写的《社区矫正个案》。

    [11]张毅林:《试析社区矫正现状及发展方向》。

    [12]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全面铺开打造“阳光中转站》。

    [13]刘长琨、陈田、夏以群:《四川、重庆两地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和思考》。

    [14]王敏、张中剑、周金华:《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以及防范对策研究》。

    [15]赵晓燕:《未成年重新犯罪热点、原因及防控对策》。

    [1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08页。

    [17]未成年犯罪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先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制度,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日本少年法》、《瑞士联邦刑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前科消灭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

    [18]参考:潘法律:《加拿大社区矫正的主要特点及借鉴意义》。

    [19]同18注释。

    [20]刘立霞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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