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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作者:危晓美   发布时间:2013-05-16 14:20:47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这样说过:“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人民法官作为司法权体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是定纷止争、匡扶正义的最重要裁判者,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获取时代问题答案的能力,从而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法官素质的生成和提高,法官的教育培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历史时期。大学教育仅仅提供了法律理性(法学知识),但无法提供法律经验(法律实践)。所以,对法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行法官教育培训主要是一种以学历教育培训、应急性和临时性培训、普及性和知识性培训为核心的培训。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采取的培训形式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由于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培训效果也难以得到保证。在倡导建设学习型法院,锻造职业化法官队伍,构建和谐司法环境的新形势下,对法官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建议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1.丰富培训内容。

    根据审判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丰富培训的内容,遵循从审判中来、到审判中去的指导思想,通过走访、调研,切实了解审判人员在工作中真正需要哪些业务知识,需要侧重培育哪个方面的业务素质与实践技能,确保培训项目准确、集中、深入而完整。而且,培训内容应当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变化而逐步丰富和完善,且不能仅局限于新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而应随着法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侧重于实践技能的锻炼、职业理念的培养、法律思维的养成等高位阶段的培训,即包括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职业道德、行为修养和司法裁决能力,强化法官对于自身法官职业能力的认同。

    2.采取多种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在逐步多样化的同时,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充分兼顾审判任务重、开庭时间限制等客观因素。在当前脱产培训班、专题讲座等主要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网上讲座、疑难案件研讨、学术论坛、影像资料播放等形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既克服了培训形式较为单一导致部分审判人员缺席培训的现实问题,又能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办公自动化的优势,使法官随时都能得到培训学习的机会,做到工作培训不留死角。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以下几种国外法官培训中常用的教学方法:(1)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2)提问互动式,尊重法官的主体意识,多采用师生互动讨论的提问式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3)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这些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升了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能力,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4)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5)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6)网络自学式,积极利用现代远程视频技术,减少成本巨大的集中面授的讲授方式;(7)实践锻炼法,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3.强化培训师资。

    首先,在法院内部加强授课老师的培养。无论是采用培训班授课、专题讲座,还是采用法官论坛、专题研究等形式,都需要既有较为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并深谙审判规律、善于总结升华的授课人员。从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看,这类授课人员将成为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的主流人才。法院内部授课教师的挖掘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历多年才能锻造这样一支队伍,做到他们各有专长,从学历水平和实践能力,均应成为法官们学习的典范和目标。其次,当前的审判工作是在一个相互联系的社会整体中运行,在培训师资以法官为主体的前提下,一些专业技术较强的培训课如涉及交通事故鉴定、科技鉴定、精神病鉴定、法律逻辑等,仍应以专家为固定聘用教师。

    4.区分培训对象。

    为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当根据审判人员的现实状况,开展审判人员的分类培训。结合法官队伍水平的差异,开展对审判人员的分类培训,分别有侧重地进行法学理论、法律理解适用、庭审驾驭的实践技能培训。尤其是结合法官队伍年轻化、学历高等特点,将培训的重点放在庭审驾驭、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传授等实践技能层面上,以确保培训的目标和效果。随着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管理方式的创新,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将会有本质性的突破,以素质促法院审判等各项工作将会再上新台阶。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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