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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方出钱购车男方使用是否属赠与
作者:阳瑜 雷娜    发布时间:2013-05-17 11:40:32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于2008年10月相识恋爱,200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5月21日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于2012年11月2日经调解离婚。2009年5月25日,原告刘某以第三人胡某的名义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19800元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原告刘某交付首付款69800元及上户费用40000元,剩余购车款以第三人胡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2009年6月3日,原告刘某与第三人胡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首付款共计109800元为刘某个人支付,余款每月按揭3280元以胡某名义开账户,由刘某个人按月存入胡某账户。刘某因本人原因未用自己的名义贷款,而是用胡某名义替刘某贷款购得别克车一辆,此车产权和使用权桂刘某个人所有,胡某本人无产权使用权等等。车辆购买后一直由被告许某使用。该车从2009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的贷款由原告刘某偿还,2010年11月起至2012年12月的贷款由被告许某偿还。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的贷款由原告刘某偿还。由于双方离婚时未对该车进行处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车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别克牌小型轿车。被告许某应诉后称,轿车虽系原告刘某交付的首付款和上户费用,但该车刘某已赠与其,并实际交付使用至今。自购车以来的按揭款均系被告许某用个人财产偿付,该车辆所有权应为被告许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别克牌小型轿车。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本案别克牌小型轿车系原告刘某以第三人胡某的名义购买,原告刘某交付了首付款及上户费用,并且原告刘某与第三人胡某就该车的归属签订了协议,第三人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该车属于刘某的事实可以认定。

    购车时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系恋爱关系,车辆购买后一直交给被告使用亦符合常理,被告许某主张该车系刘某购买赠与给他,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有将该车所有权赠与给他的意思表示,即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被告主张车辆贷款一直由其偿还,亦不能证实该车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故被告主张该车原告已赠与给他,车辆归其所有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被告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其在所有权人主张返还的情形下仍拒不返还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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