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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本小事 诉讼赔偿伤和气
作者:覃小艳   发布时间:2013-05-17 14:32:08


    案情:

    原告黄新香诉称:2012年9月30日晚,原告黄新香与被告的母亲凌秀兰在本县百育镇七联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附近发生争吵。被告廖文闻讯后,便从家里抓着一根扁担冲出来殴打原告致伤。当晚23点10分,原告到田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12日,原告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共开支医疗费4900.2元。

    被告廖文辩称:2012年9月30日晚,被告确实用一根扁担殴打原告。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及营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因原告辱骂被告引发的,原告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同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900.2元,误工费99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40元,护理费628.92元,共计7144.91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晚,原告黄新香与被告的母亲凌秀兰在本县百育镇七联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附近发生争吵。被告廖文闻讯后,便从家里抓着一根扁担冲出来殴打原告致伤。当晚23点10分,原告到田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12日,原告治愈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一周;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原告共开支医疗费4900.2元。同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900.2元,误工费99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40元,护理费628.92元,共计7144.91元。

    判案理由: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殴打原告致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确认为:1、医疗费,以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发票予以支持,即医疗费4900.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40元/日×12日);3、护理费,按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人员年平均收入19131元计算,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陪护员为1人,护理费应为918.29元(19131元/年人÷250日/年×12日×1人),原告请求628.92元,本院照准;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出院医嘱,本院酌定为140元(20元/日×7日)。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6149.12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995.29元,因原告已年满60周岁,属于被扶养人,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本案因原告辱骂被告引发的,原告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解,因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文赔偿原告黄新香各项经济损失6149.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文负担。

    解说:

    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案件,焦点在于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和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但也提及以家庭为单位的邻里纠纷,这在农村生活当中比较普遍。本案中,如果双方能先冷静下来,用文明对话的方式妥善解决,相互退让一步,彻底将之前积累的矛盾化解,就不可能发生一方被打致伤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纠纷诉讼。农村邻里之间可能因为通行、采光、排水、土地等问题发生矛盾,小矛盾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邻里关系,而且容易成为诸如打架之类的侵权纠纷和刑事伤害案件发生的导火线。笔者认为,努力维持良好的邻里关系非常重要,一旦发生民事纠纷,切忌使用语言攻击或暴力,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友好协商。双方应先冷静下来,拿出追求“和谐”的勇气,多换位思考,推已及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和行动。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方案。实在无法解决时,可请求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帮助,千万不要激化为暴力。

    2、第三方调解。一般发生了邻里纠纷后,双方如果不能沟通协商,可以请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在农村可请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出面调解;在城市可以请就近社区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出面调解。

    3、派出所出面解决。很多人在遇到邻里纠纷后,在协商不能或不想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时候,通常会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会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性质,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进行民事诉讼。当调解组织和派出所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采取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但是这种途径耗时较长,费用较高。所以,对于邻里来说,当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侵犯发生纠纷时,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协商或调解,只有在纠纷始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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