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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图便宜买黑车 不偷不抢亦犯法
发布时间:2013-05-21 12:00:34


     本网讯(毛亚丙)   一名村民因贪便宜,小偷向其卖车时,其曾怀疑车是偷来的还予以购买。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良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何良华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长庆塘村一个凉亭内,以人民币510元价格向何文海购买了一辆红色女式助力车,该车无发票,右侧车壳有约20厘米裂痕,车头锁有胶水粘过的痕迹并有块胶皮,两根车钥匙都不是原装的。被告人何良华购车时曾怀疑该车是偷来的。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3492元。之后,何文海告诉被告人何良华车子是其偷来的。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何良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良华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何良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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