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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损失评估过高的对策
作者: 黄文青 朱建   发布时间:2013-05-23 11:01:15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发现评估鉴定机构在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时,评估过高,有些车辆损失经过重新评估鉴定后,比原评估结论减少了20%——50%。由于评估损失太高,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差距太大,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增多,使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保险公司基本不同意调解,从而导致此类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上诉率高。

    造成评估机构评估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委托评估大多是由事故车辆的车主单方委托,评估价格高便能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理赔,于是他们想方设法让评估鉴定机构多评估损失。

    二是评估鉴定机构出于利益考虑,为了多招揽生意,或个别鉴定人员收取了申请人的不正当利益,尽量满足申请人的要求。

    三是目前对评估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致使评估鉴定机构做出明显不合理的评估鉴定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规范委托评估鉴定程序,对事故车辆进行评估鉴定应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做出结论前应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避免做出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结论。

    二是规范对评估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经常做出明显不合理评估鉴定的机构,可以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鉴定资质,对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取消其鉴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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