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欲娶小姨子4次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胡正民   发布时间:2013-05-27 09:32:14


    【案情】

    1999年7月,刘正林与王大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名女孩,王大艳在家带养小孩,刘正林则外出务工。2007年,王大艳的同胞妹妹王小艳跟随刘正林外出务工,日久生情,两人在外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刘正林与王小艳在外同居生活多年未归,也与王大艳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月、2011年12月、2012年9月,刘正林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为由,均驳回了刘正林离婚的请求。现刘正林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大艳仍不同意离婚。

    【分歧】

    对刘正林的离婚要求,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正林的离婚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因为刘正林与王大艳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原告四次提出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而法院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正林与小姨子非法同居,其离婚的目的也是为了与小姨子结婚,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法院仍应判决不准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正林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一、刘正林的起诉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条款可以得出,凡符合上述五项之一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而本案中,刘正林同时符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个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告刘正林非法同居,无悔改表现,多次提离婚,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构成要件。

    二、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结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否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不以是否违背伦理道德为参考。结合本案实际,即使刘正林与小姨子非法同居及离婚后要娶小姨子,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此来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不能剥夺其合法的离婚诉求。结合原告四次起诉离婚的实际情况,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民事纠纷的裁决只有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条件下,才可以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纠纷。这种结局对于王大艳来说的确很不幸,但法院判决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应盲目同情弱者。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准许刘正林与王大艳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