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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朋友借款担保 逾期未还自己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05-30 10:22:19


     本网讯(赖见兴)   朋友因建房所需向他人借款,出于好意为其作担保,但借款期满后朋友却未按时还款,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5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调解,被告周小军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黄英根借款5万元;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2013年8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3年1月,案外人李森才以装修房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英根借款5万元,约定1个月内归还,到期后,李森才未归还借款。3月1日,案外人李森才重新向原告具立借条,约定2个月归还5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同时,李森才邀请自己的朋友即被告周小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案外人李森才及被告周小军均未归还借款。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归还5万元借款。

    法官释法: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案外人李森才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黄英根既可以要求案外人李森才归还借款、被告周小军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以单独要求被告周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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