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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获刑后被撤销判决国家赔偿何时开始计算
作者:何国祥 发布时间:2013-05-30 15:54:42
【案情】
2010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12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无罪,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分歧】 对于王某的损失从何时开始计算,在本案评议时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10年12月5日到2012年3月2日之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10年12月5日到2011年3月4日之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11年6月5日到2012年3月2日之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了拘留、逮捕而后又经法院判处了人身自由刑甚至死刑,当事人只能就刑罚部分获得赔偿。如此规定,是因为上述人员之所以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出于法律的特别豁免,其行为仍具有不法性,司法机关为了审查这种不法行为而对行为人进行拘留、逮捕并无错误,所以当事人不能就其所受到的拘留或逮捕要求国家赔偿,而只能是从法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时起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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