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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伤残鉴定误工费如何计算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3-06-04 14:41:11


    【案情】

    2012年5月7日,受害人谢某在某建筑工地干活,不慎跌落,为此,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吴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起诉前,谢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并被评为七级伤残。起诉后,吴某对评残等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另一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法院最终采信了重新鉴定的鉴定结果。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受害人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鉴定已经确立了伤残,误工费应当计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采信了重新鉴定的结论,误工费应当计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定残日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纳,没有法律效力,故应以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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