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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能否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彭朝锦   发布时间:2013-06-06 10:34:40


    【案情】

    某男与某女是夫妻关系,某女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请求与某男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在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当天,某男发觉某女有身孕,请打听得知某女在邻县与他人长期同居。于是某男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对于某男于调解离婚后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不应受理,理由为:1、本案当事人是自愿离婚,离婚并不是某女与他人同居导致,某男没有请求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三)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一审不提起二审提起的,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规定,某男在离婚诉讼中同意与女方离婚,某男单独提起的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意见二认为应当受理,理由为:只要婚姻关系的一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另一方都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本案某女与他人同居怀孕,给某男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损害,某男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补充如下理由: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一种请求权。立法意图是为了打击婚姻不忠之辈及实施家暴、虐待之流,以安抚无过错方,从而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导向功能。本案某女长期与他人同居,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三)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一审不提起二审提起的,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规定,条文侧重强调的是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因此,只要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一年内均有权提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的规定,条文虽然规定登记离婚后有权提起,但法院主持调解的协议离婚与登记离婚,两者都是在男、女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离婚的,体现的是男、女方的个人意志,不同的是承办的机关不同而亦,因此,既然登记离婚后可提损害赔偿,调解离婚后也应可提;4、某男在离婚诉讼时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因为其没有知道某女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某男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意思表示,因此,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与他人同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某男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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