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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提升
——一起历经十余年未平息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黄小娟   发布时间:2013-06-06 16:42:57


    一起2001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从起诉、上诉到申诉和信访。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程序,后又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目前案件还在重审中。一场纠纷长达十余年未能得到平息,这其中折射出的司法权威的缺失,发人深思。

    第一,司法裁判终局性的缺失。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在这起纠纷中,我们看到的是裁而不断,判而不决,裁判的不服无休无止,对裁判的申诉没完没了。业务终审的裁判处于随时可能被颠覆的境地,这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第二,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在案件判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一直在到处不断地进行信访,他们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和表达不满的更为有效途径。这表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的信赖度低下。

    有鉴于此,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力提升司法权威:

    一、改革再审制度,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司法裁判只有具有终局性,才能具有权威性。人们才能将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最后途径,并自觉服从司法的权威。再审制度推翻已经做出的生效裁判,有损司法裁判的终局性,需要加以完善和改革。如严格限制启动再审程序的次数、规范当事人申诉权和检察机关抗诉权、再审按二审程序进行,其裁判为终审裁判等等。用制度性的完善来保证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二、加强司法公信,让当事人从“信访”到“信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司法亦是如此。加强司法公信具体可以从公正、公开和法官素质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坚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公正来达成的,我们只能用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让群众相信司法的权威。第二,坚持公开司法,除了依法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坚持审判公开。并尽可能的让群众直接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让我们的司法活动接受群众的直接监督,这样可以最直接有效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第三,提高法官素质。司法权威的实现有赖于司法主体的素质,既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备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灵活驾驭庭审、公正处理案件等职业素养,也要求法官具有刚正不阿的精神、克己自敛的品德和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职业操守。只有通过公正、公开的司法活动,以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展现出的良好素质,才能逐步建立起公众对司法的信仰。

    提升司法权威是一个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或许对于制度性的改革和完善还需要多方的努力与时间的等待,但对于我们自身司法活动的改进则是随时随地可以开始的。让我们从此刻开始,从每一个个体出发,对每一起案件、每一次审判、每一个当事人都更多一分用心和真心,让当事人从我们真切的行动中,看到和感受到我们公正、公开和高素质,并进而对我们的司法产生信服。让我们共同用每一个具体的行动来为提升司法权威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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