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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调研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法院为例
作者: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06-08 10:18:36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

    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原由政工科(现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事务执行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整个流程的监督和动态管理。人员配备上,办公室目前由一人负责日常事务,但非专职,办公室主任进行指导协调。该工作人员学历本科,专业法律,为在编干警。

    二、业务开展情况

    各业务庭室将案件的委托书一式两份交至办公室,办公室对各业务庭室的委托材料进行汇总集中,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和主持相关人员进行摇号,该院设立了“廉政监督员”制度,由五名廉政监督员实施具体摇号,通知纪检监察室派员和相关当事人现场对摇号过程进行监督,当场公布选定机构,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反馈给案件承办法官,后通知委托机构领取委托书,及时开展委托工作。对所有入围的机构都作了业绩跟踪,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如果发现中介机构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私自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法律或行业规定导致不公等情况,给予警告,直至除名。从2010年至今,天峨法院共计办理委托鉴定类51件、评估类19件、拍卖18件。

    该院根据案情需要目前共有各类入围中介机构共计30余家,涉及司法鉴定类、拍卖类、房产土地评估类、资产价格评估类、工程造价审计类、财务审计类等六项内容。

    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该院还注重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例如该院于近期针对“最高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初稿异议”内容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制度。规定办公室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收到专业机构送交的报告初稿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稿转交审判执行部门的案件经办人,案件经办人收件后3日内应将初稿送达给案件相关当事人(无法送达的除外),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报告初稿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告知情况应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异议证据和书面材料的,案件经办人应将相关材料及时转办公室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由办公室发送给专业机构审查;当事人逾期未提异议的,亦应于期限届满时告知办公室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由办公室向专业机构反馈。如认为需要听证,案件经办人应提出书面意见,供办公室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通知专业机构。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法院层面而言,虽建立了规章制度,但细节上审执部门案件承办人很难严格执行。例如委托书的填写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移送材料不齐全,需要专职人员审查重新予以明确,延误鉴定期限。此外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日益突出,审判任务繁重,未设立独立的司法辅助部门,人员配备上较为紧张,也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推进开展。

    一些法院工作的流程也缺乏透明度,很多当事人对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和评估的程序认识模糊,参与的程度不够,这也是导致司法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的因素之一。

    中介机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可能因为本单位的业务繁忙,或是遇到委托的特殊情况,迟迟不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造成案件的人为拖延。对委托事项挑肥拣瘦,接受案件标的比较小的、委托事项繁杂琐碎的,有的机构工作积极性不高,还出现推诿的情况,抱着利益至上的态度是不可行的。

人民法院缺乏针对中介机构统一入围标准,有的在所在地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名册从中选择,有的依据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专家的专业水平、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来确定,有的则根据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测评选定。目前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都没有明确界定标准,造成对外评估鉴定机构选择标准上的混乱,影响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故意错误鉴定或作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这种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容易孳生鉴定腐败,影响鉴定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四、完善司法辅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虽然人民法院对此工作都非常重视,在委托程序和工作方式上力求公平、公开、公正。但囿于硬件条件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司法辅助工作也只是停留在“辅助”的层面,难以深入开展,制度建设上也缺乏统一性,应将司法辅助工作支出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在办公经费紧张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投入,此外在法院招考公务员的专业类别方面也应考虑吸收此方面的专业人才。

    上级法院在加强对基层法院对外委托指导和管理工作中,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机构名册、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制定细则。可以依据全年委托的数量,确定是否设立单独的司法技术部门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上级法院可以制定辖区法院系统的统一入围机构的名册,确定基层法院只能在此名册中选定,防止入围机构的混乱;或者依据资质的不同,制定各种资质入围的详细标准和硬性条件,同时对退出机制设置更为严苛的规定,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可以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制决定是否继续承担司法委托的资格。

人民法院应加强与评估、拍卖机构的协商交流,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中介机构和当事人代表就如何规范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实践和经济发展建言献策,推进司法辅助工作的发展。具体细节上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告知法院具体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享有的诸如申请回避、监督举报、提出异议等权利和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依据结论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开展工作等义务。人民法院内部的纪检监督职责也应加强,定期对卷宗抽查,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确保程序公正,结论客观。

    五、对技术咨询的相关问题的建议

    法院系统该项工作的指导监督、研究性机构,可以举办一些全国性的司法辅助工作学术研讨会或论坛,邀请法院工作人员、专家、评估机构代表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交流,研究司法辅助工作的发展态势、基础理论和实务以及如何解决新形势下遇到的新问题。此外最高院办公室应完善立法体系,在2007年“最高院规定”的基础上适时补充一些新规定,制定一些新举措,让下级人民法院操作更规范具体。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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