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谈公告离婚中失踪一方的财产管理
作者:宫照万   发布时间:2013-06-08 14:24:34


    由于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外出打工人口急剧增加,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很大影响,许多夫妻分处异地,更有一部分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后,失去了联系,家人不知其下落。因夫妻一方失踪引起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对于公告离婚中失踪一方的财产管理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对于公告离婚中失踪一方的财产管理情况,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那么作为缺席方由于其未到庭,无法通过抗辩来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故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理由:第一,由于被告缺席审判,无法进行当面质证,对共同财产的查明困难很大;第二,即使对已经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记载于民事判决书上,但实际生活中却无法将属于被告的财产交给被告;第三,判决后如果发生原告侵害被告财产的情况,则没有人来采取措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切实存在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保护失踪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必要引入财产管理人制度。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可以通知下落不明一方的亲属、朋友中的一部分人到庭参与旁听。在公告离婚的同时确定失踪一方的财产管理人。在确定财产管理人的顺序上,应明确好先后顺序,顺序应该依次为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亲属、朋友间对担任失踪一方财产管理人存在争议,又无法通过协商来确定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如果配偶一方提出担任财产代管人,应由法院在征求另一方亲属、朋友、单位的意见后做出决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