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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自掏腰包促调解
作者: 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3-06-08 16:44:14


    调解在法院处理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调解时,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因一些小细节,如几十块的诉讼费不愿做出让步,导致案件无法达成和解,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尤为常见。此时,有的法官为求结案,或者为达到调解指标,干脆自掏腰包满足当事人的这类要求促成调解。

    诉讼调解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是法官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针对法官这种“替当事人掏腰包”促进调解的做法,不能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在意志上完全是处于自由状态,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调解员角色,不应影响双方当事人私权利的处分。同时,在法律上也没有“自掏腰包”促调解的规定,因此,该行为应属法官的个人行为。

    值得肯定的是,法官这种“自掏腰包”的做法,促进了纠纷的最终解决,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效率。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做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案件的执行与调解不能依赖法官“替当事人掏腰包”来实现,况且并非所有法官都具备这样的经济能力,而且就解决纠纷而言,这样做也仅仅局限于效率价值方面。同时,法官替一方当事人掏腰包,有损司法的公正性之嫌。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正义和公道的最权威主持者。因此,法官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超然于各种利益之外,独立地以第三者的身份来裁断纠纷。而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是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当法官在诉讼调解时,遇到当事人就一些细节不愿做出让步时,替该方当事人“掏腰包”,有偏袒之嫌,有损司法的公正。同时,这种做法也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如果法官“掏腰包”替责任者买单,无疑是对其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放纵。

    法官的首要任务是裁断争讼,诉讼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时,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判决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来结案。“替当事人掏腰包”虽然促进了争议的解决,但是法官靠“掏腰包”来实现争议纠纷的解决,偏离了法官的职业宗旨,对该做法有必要进行理性分析和审视,应看到其潜在的弊端——有可能影响和扭曲法官的司法行为,并误导当事人对法律及司法过程的认识和理解。依诉讼程序来裁断案件才是常态和理想状态,“替当事人掏腰包”的做法看似合乎道德的,却有违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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