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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调解的几点认识
作者:李玉皎   发布时间:2013-05-29 11:20:24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职能,诉讼调解结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案件公平正义,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三条底线,维护当事人利益

    一是保证当事人自愿。诉讼调解根源于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的合意,调解结果应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欺骗当事人、强压当事人,造成事后反悔申诉,引发信访。二是调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调解要求程序合法,当事人合意达成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个案中,个别法官违法调解,甚至违反国家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三是杜绝久调不决现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调解时限一般限定在30日内,简易程序案件限定在15日内,调解次数一般以三次为限,但实践中,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成功忽略时限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职能的质疑。

    二、坚持分类调解,提高调解质量

    过去,法院往往逢案必调,应当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设定适用调解案件的范围,避免法官调解权随意扩张,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

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尽可能促成调解,对于判决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进一步加深、对抗情绪进一步加剧的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类纠纷和一般相邻关系纠纷,应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法官应尽力调解。对于其他民事纠纷类案件,有选择性地进行调解,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对于经济类纠纷案件,以判决为主,调解为辅。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有严重违法活动需要给予严重制裁的案件,不得适用调解。

    三、注重自动履行,强化审执衔接

    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仍有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定程序上削弱了调解的功能和价值。法官要树立审执衔接意识,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审判法官要多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在调解中,法官还应释明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约定义务人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保证调解书的履行。同时,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大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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