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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管理?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6-09 09:58:46


    审限制度是我国诉讼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效率管理制度,对规范司法权运行,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审限意识,严格审限责任制、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是提高办案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级法院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努力,也取得了好的成效,但由于目前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管理不严,导致审限方面管理混乱,影响了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形象。在倡导和谐社会法治理念的大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件审限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院层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和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

    近年来,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办案压力普遍较大,法官实践中多采用多个案件同时期审理的方式,在时间安排上难免会有冲突。在人员配置上,有的法院办案人员甚至不足全院人员的一半,每年还要提拔一批学历较高、经验丰富的中青年法官担任业务庭庭长或负责法院综合工作,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案矛盾。

    (二)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履行不够,容易导致案件超审限

    如对审理程序不配合或对裁判结果不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利用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住址,导致应诉材料、裁判文书等无法送达等。 

    (三)审判管理存在管理盲区或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对部分诉讼环节存在管理盲区。如对于分案、排期、案件移转、评估、鉴定、审计、等待审委会研究或向上级法院请示等时限无管控。二是部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如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过滥,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办理审查不严等情况。三是法院考核指标设定存在不利导向。某些指标设定一定程度上违反审判规律,出现了个别法院为提高“调解率”而牺牲其他效率指标的情况。四是对违反审限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力。

    二、加强审限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管理制度,为审限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1、细化涉及审限变更的模糊规定。如应将审限变更的“ 特殊情况” 明确出具体事由,进一步明确不计入审限期间的情形。

    2、完善利于诉讼效率的配套机制。一是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将财产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婚姻家庭、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分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统一关于焦点和证据整理的规定,严格诉答程序,提高案件调解率、一次开庭成功率和当庭宣判率。三是完善对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诉法中关于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诉讼诚信。

    3、建立当事人审限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关于审限的当事人告知制度。在审限发生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限变更事宜,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二是建立当事人对审限问题的异议制度。在履行对当事人审限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对案件审限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三是建立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各类超审限问题享有申诉等救济权利,并规定救济权利行使的程序、步骤。

    (二)强化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审限管理功能

    1、规范审限变更与程序转化制度的执行,避免“隐性”超审限。一是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相关情况的具体条件。对延长审限条件从严掌握,适当减少审限延长的次数。二是加强对案件中止审理的管理。规范办理案件中止手续的审批,加强对中止后恢复审理的管理。三是统一审限变更手续办理。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审限变更手续的申请和信息录入,防止权限滥用。四是加强诉讼程序转化管理。加强对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审批,堵塞审限规避漏洞。

    2、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合理压缩相关诉讼环节占用的时间。加强对鉴定、评估等环节的监管。对法院委托事项长时间不能办结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不再委托;对信誉较差、 鉴定结论不能及时作出等原因的,建议取消受委托资格;根据不同的委托事项规定不同的时间期限等;规范庭外和解启动程序,规范庭外和解的期限。

    3、发挥质效评估导向作用,强化激励与处罚措施。一方面科学设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和“长期未结案率”等与审限管理直接相关联的指标,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各类案件的审限,尽量减少借各种事由延长审限的情形。另一方面要适当设定对“调解率”等间接影响审限管理的指标权重,避免因片面追求“调撤率”,造成案件久调不决的情况。对超审限的违法行为建立起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的审限状况纳入对法官个人以及部门的岗位考核体系。 

   (三)加强和完善对案件的审限监督

    由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共同对全院各类案件的审限实施监督,加强延长、扣除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理顺审限统计问题。目的在于协调审限统计管理部门与各审判庭就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通畅、准确,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避免出现矛盾或扯皮,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将审限的催办、督促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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