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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妻子被炒“鱿鱼”打砸超市遭拘役
发布时间:2013-06-14 14:06:08
本网讯(易晓霞 邓丽)
广西浦北县福旺镇一男子因对在超市工作妻子被老板炒鱿鱼不满,便纠集人手去超市大闹,并砸坏超市的物品价值达数万元,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4月14日上午,浦北县福旺镇华联超市老板娘李梅因不满员工吴莲的行为与吴发生争吵并将吴开除。次日晚上21时许,吴莲丈夫冯东怀疑李梅在争吵中踢打过吴莲,便纠集被告人梁文强、吕锋和“阿贤”、“大牛”(均姓名不详)窜至华联超市找李梅要赔偿医药费,但双方没有谈成。被告人冯东和吕锋、梁文强离开超市后越想越气愤,冯东提出去教训一下超市管理人,并由冯东提供刀具、铁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东、梁文强、吕锋三人再次窜至华联超市,先由冯东手持铁水管进入超市,其余二人也分别持刀冲入,三人在超市内各自用手上的砍刀、水管砸坏收银机、电磁炉、冷藏机玻璃等物。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158.67元。 被告人冯东于2013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冯东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东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东辩解自己没有向被害人索要医药费,但在案证据有证人蒋金伟、汪小世林、吴莲、黄耀贤、吕锋和梁文强的证言、被害人李梅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冯东确实向被害人李梅索要赔偿,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东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冯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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