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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 卢君   发布时间:2013-06-14 11:26:34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矛盾纠纷尖锐激化并呈现出相互交织状态。通过司法解决矛盾纠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但是,司法公信力不足、信“访”不信“法”等问题的普遍存在影响了司法职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努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自身职能定位,坚持依法履职,结合实际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进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做法

  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公正的根本在于依法履职,依法处理好各类诉讼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法院在现有体制机制框架内,以提高法官队伍素能为根本,以加强审判质效管理为手段,以夯实基础和推进司法公开为保障,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办案,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着力于提升干警素能,增强司法公正的队伍保障

  法院干警是推动法院工作的主体,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近几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走以提高人的素能为特点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着力提升干警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修养。

  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干警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强化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岗前培训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等,加强青年法官培养力度,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增强司法公正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等廉政纪律规定,加强对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人员实行“零容忍”和终身禁业,通过强化机制建设促廉、狠抓监督检查护廉、加强教育警示固廉、培育文化养廉等措施,在法院内形成廉洁司法的氛围。

  (二)着力于提高审判质效,巩固司法公正的根基

  案件质量高低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标准,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离开案件质量谈司法公正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法院遵循审判工作规律,从制度、管理、程序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判质效。

  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科学合理地设定审判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标准、质量指数和目标要求,细化办案人员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审判质效考评制度。加强审判专业化管理,注重办案过程动态监控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判流程监控、审判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节点跟踪督查,有效保障案件质量。推行审判事务集约化管理,使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专门工作分流,对内减轻审判一线法官负荷,对外方便群众诉讼,并在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之间形成物理隔离机制,避免当事人与法官在庭前单方接触。尊重办案法官的裁判权,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强化院庭长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指导。

  (三)着力于推行司法公开,营造司法公正的良好环境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人民法院还在加强法院物质基础建设、改进工作运行模式、推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强化法院内外部监督,为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环境。

  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建立法院工作内网和门户网站,推行网上办公、办案,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同时,依托网上办案系统实现了案件信息同步录入、案件节点智能控制、案件办理网上审批、案件情况实时监督。落实司法公开措施,积极推进“阳光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审务工作公开,开展“公众开放日”和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普通公众走进法院,零距离参观法院与法官交流。充分发挥公众服务网、院长邮箱等载体的民意沟通功能,搭建群众与法院的互动交流平台。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加强舆情研判分析,为司法公正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当前制约司法公正障碍性因素分析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司法公信力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与司法正义的产出成正比,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因为司法公正没有得到保证,而制约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因素则可以概括为人、制度和环境三个方面。

  (一)人的因素: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素质。近年来,法官队伍学历层次大幅提升,但整体素质并未得到同步改善。很多不公正的案件,都源自于部分法官在庭审驾驭、程序把握、证据审查、适用法律和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能力欠缺,甚至有个别法官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官准入门槛不高。法科学生的“批量化生产”,司法考试的“高通过率”,自考、函授、电大、法律硕士的“学历水分”,法官招录的“零社会经验”,对招录对象的“品格免检”,使得招录的部分法官缺乏法学系统学习、社会实践经验和道德良知保障,既难以胜任工作,又导致法官职业的大众化和平庸化。二是法官队伍断层严重。近年来案件数量迅猛增长使法院不堪重负,增编扩容成为缓解人案矛盾的一剂良方。法院队伍规模迅速壮大,但“速食噎喉”现象严重,数量增加了,能力却“青黄不接”。尤其是基层法院60后、80后法官居多,70后法官极少。60后法官办案经验丰富,但受专业学历局限缺乏开阔视野和深度思考,且年龄渐长,精力亦衰。80后法官虽有理论功底优势,但尚缺历练稍显稚嫩,在处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往往难堪重任。三是法官管理行政化。把法官纳入公务员体制管理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提升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法院内部大量的法官从事综合后勤保障工作,法官队伍庞大,但一线办案力量薄弱。法官与书记员混合培养,大量法官后备人员长期从事扫描上传等机械重复劳动,不利于法官的成长。四是法官保障不到位。法官缺乏职业伦理保障成为高风险职业,个别事件中甚至有法官未经正常程序被直接免职。法官作为不是公务员的“公务员”,其政治前途远不如党政部门公务员,而经济待遇又远低于同为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职业尊荣感难以树立,亦缺乏内心深处的归属感。

  (二)制度因素:司法体制机制有待改进

  健全的制度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最好保障。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理念需依司法规律确立。改革开放以来,在法院的职能定位上,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取舍上,在判决和调解的选择上,在法院中立和能动服务的把握上,在具体法律问题的认定尺度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法院管理行政化模式较浓。法院的内外管理方式和考核机制过于行政化。法院人、财、物的调配和管理过分依赖于当地政府,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影响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审判权配置不尽合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和制约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案件决定机制过于行政化,办案主体意识弱化不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四是审判管理制度不尽科学。现行审判管理制度主要依托案件指标体系,把司法审判作为车间生产进行标准化管理,不尽符合审判规律。存在重指标、轻实效,重管理、轻服务,重管案、轻管人等弊端,常常出现法院内部考核结果与社会公众满意度脱节,法院自认和公众他评背离。

  (三)环境因素:公正司法氛围有待改善

  司法不公正是对法治环境的最大破坏,反之,不良的法治环境是司法不公的温床,二者互为因果。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不仅需要司法系统自身反思内省,还需要考量当前司法环境因素对公正司法的破坏性影响。

  一是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公民法治意识仍较淡薄,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多重原因,我国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法治信仰的传统,公众对权力的信奉超过对法律权威的尊崇。现行信访纠纷化解机制,使少数民众在信访的“非程序”、“高效率”中获得超法律利益。有的案件当事人甚至抛开法院生效判决,通过“进京访”、“缠访”,突破法律底线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导致群起效仿,冲击公民的法治规则意识。法院被误读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被赋予维稳和接访职责,也不得不在法律上作出种种退让,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司法公正受到侵蚀。二是社会干扰因素过多。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但司法规律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司法的监督应当保持合理限度。地方党政机关基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有关组织和个人基于利益考量,新闻媒体基于受众需求,都可能导致对司法行为的过度关注和解读,导致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三、关于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院的视角来看,我们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依法履职原则,回归法院职责本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务必依法履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履职”涵义有二:一是“依法”,即人民法院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二是“履职”,即要遵从司法规律,明晰本位职责,明白法院什么当为、什么不当为。

  依法履职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履职这一根本,坚守法律底线,依法秉公办案,防止罔顾法律而“和稀泥”。唯如此,法院裁判在老百姓心中才有分量,法律才能得到信仰和尊崇。法官要正确处理领导权威和法官权威之间的关系,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要遵循司法规律,依据法律规定裁判。法院领导要正确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不能放任不管,使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虚化,也不能用行政手段束缚法官自由裁量权,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二)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务求工作方法灵活亲民

  法律是神圣的,法院应当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机关、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要让群众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院而言就是要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偏离中立地位,务必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刚性的,但法院的工作方式方法则应务求灵活性,充满人文关怀,要做到接地气、有底气、增灵气、树正气。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举措,重点在解决群众诉讼难、执行难上下功夫,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生存权、发展权。法官要注重释法和答疑工作,让老百姓真正理解审判,认同裁判,遵纪守法,不必担忧因自己守法而让不法之人获利。法官要自觉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既要尽快积累办案经验技能,又要眼界开阔,主动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提高裁判的群众接受度。要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法官要注重自身仪态言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既要防止高堂问案、拒人千里的工作态度,也要避免过分关心引发群众“合理怀疑”,切忌因不当言行引发群众对法院的不满,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弘扬法院“正能量”,营造公正司法良好氛围

  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尖锐,法官在超负荷工作的同时,还要应付如信访维稳等各方考核。应当尊重司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真正激发法院的内生动力,引导法院可持续发展。

  社会各界尤其是党委、政府、人大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法官的人文关怀,在给予法院压力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法院工作,而不是将矛盾引向法院。在坚持党的宏观领导,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路线方向前提下,党委、政府应尊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地位,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尤其是在落实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方面,采取更多的制度措施、组织措施以及物质保障措施,给予法院大力支持。与此同时,应当着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弘扬法院“正能量”,宣传法院司法为民便民的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弱化对法院工作的负面宣传,避免公众受舆论误导而拒绝相信法院和信仰法律。要在全社会营造出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实现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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