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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17名被告人非法贩卖烟丝获刑 6对为夫妻
发布时间:2013-06-18 11:31:13


     本网讯(陈忠强 文平)   6月1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06年元月至2011年7月间,宾阳县的丘豪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宾阳县,与他人购进烟丝等烟草制品,由其妻子协助将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行包装后,两人通过汽车托运送货、银行汇款结算的方式销售给其他的15名被告人。15名被告人又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将购进的烟草制品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同是宾阳县人的甘坚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元月至2011年6月间,在其居住地与他人购进散装烟支和过滤嘴海绵等烟草制品,请人加工成过滤嘴香烟后,销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数额达221949元。

    在获刑罚的十七人中,有6对为夫妻。十七名被告人从2006年元月至2011年7月间非法销售烟草制品达2754974元至60543元不等的数额。

    宜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丘豪明等十七人六年至一年二个月缓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2万元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覃善荣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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