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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仍随丈夫贩毒女子被判三缓四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19 13:41:49


     本网讯(通讯员 韦秀琼)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罗绍仙犯贩卖毒品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绍仙1991年7月22日出生,犯罪时其小孩才出生三个月正处哺乳期。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强(系被告人罗绍仙丈夫)将现金人民币4000元交给被告人农永祥,让其再次到靖西县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被告人农永祥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回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22时许,被告人王强、罗绍仙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路森泰宾馆207号房与被告人农永祥验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8.95克,缴获被告人罗绍仙毒资人民币770元。经依法提取并检验,所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绍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8.95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绍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告人罗绍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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