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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三种思维
作者:湖北省竹溪县法院 丁友才   发布时间:2013-06-25 15:48:51


    法官的思维是运用法律居中公正裁判的思维过程。法官作为纠纷的居中裁判者,其思维直接影响着裁判的结果。法官是如何思维且形成思维定式的呢?并不是一种统一模式,不同的法官思维方式各异,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角度和认识也有差异,适用法律和价值取向也有所区别,但具有其共性特点。法官是需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职业,法官的思维是抽象的,是相对职业思维概括而言;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是相对具体的案件由法官裁判来显现。法官的思维有别于法律人的思维,也有别于常人的思维,具有其特殊职业的思维特质。因此,法官应具备三种思维:

    一、法律职业思维。法官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叫法律人,法官是执法者,居中裁判是职业特征,不能先入为主或带有立场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官的内心思维应当是自由和独立的作出判断。因而法官的思维表现为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赋予了法官的内容和意义,而法官给予了法律的生命和存在。作为执法者、司法者的法官,其核心的义务和使命应当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准确执行。

    法官的思维首先是实现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其次是实现执法过程;具体表现为,从审查主体是否适格、诉请是否明确具体、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正确等各环节把关,到对案件作出裁判、执行。这个过程可能不是由一个法官来完成,但是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定纷止争。再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生活秩序。

    二、政治敏锐思维。法官的办案过程虽然是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实际是在实现法官的思维过程,一个案件办理的好坏、对错,衡量的标准不仅是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经得起实践检验,这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但还要看是否体现了立法的本意和目的,看社会效果和公众的认同感,看是否起到了教育、引导、规范作用,这是对法官办案效果的更高要求。即便案件处理公正合法,但激化了矛盾,没能起到正确引导作用,反而造成负面影响,能说正确的履行了职责吗?因此,法官应具有坚定的信念,坚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站在更高的角度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的办案,在坚持崇尚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种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和转型期,履行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

    三、常人判断思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官也是人,法官在法律思维前提下,也应换位思考一下普通公民的思维,对具体的案件看法和期望;从法律上找准纠纷争议焦点,从生活中寻求矛盾化解难点,把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结点引导到正常轨道上来,在调处和裁判时就能把握好处理好纠纷。任何纠纷都是权和利的纠结。常人判断思维是对事物的一般认知,有助于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能够找准问题的结合点,用双方都能接受的语言和方法解决问题,能够促使纠纷化解,即使调解不成,判决也能服判息诉。正如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就是让公民参与审判,用普通人的视角观点来看待和处理问题;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法官的思维不可能每个人都能具备和拥有的,因此常人的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处理,是应当借鉴和尊重的。

    总之,了解和探讨法官思维有助于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接受司法的裁判和权威性。法治不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接受、理解、遵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法官是忠实的践行者和铸造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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