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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分权及关系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3-07-03 16:11:05


    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作为具体审判权行使的执行者,其正确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而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我国提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民法制观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权力,确保司法廉洁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现实和深远作用。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然而,现实中人民陪审员职权并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未加以具体区分。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或者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具体案件中,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加上自身参与意识不强,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一来陪审的作用就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因此,明确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分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维护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突出作用。那么,如何明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分工呢?

    我们知道,要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在实践中,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的职能分工进行思考。

    一是关于法律事实认定方面的职能分工

  审理一起案件,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尤为重要,也是审理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此项认定,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应当根据各自所长,各有偏重。法官应主要侧重于证据规则的法律指引,而人民陪审员则应侧重于发挥其身份特殊性,作为民意代表或专家的特殊作用。也就是说法官会注重法律规定的关于证据方面的查实和认定;人民陪审员则会注重法理其专业性方面的知识考量。

  首先,作为诉讼基础的事实认定工作,其准确认定与否会关系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法院裁判案件必须保障事实认定的正确性,而事实的认定又是建立在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基础之上,只有足够生命力且经得起推敲的铁证,才会对案件具有认定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则性要求。此时审理案件法官积极发挥其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便能够更专业的对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进行准确认定。当然,案件的事实不仅仅表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很多复杂的案件又包含了许多主观判断因素在内。那么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由于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因素影响,不同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知,极易产生不同观点。为此,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因为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就比职业法官更具优势去认定事实。而且,在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如果存在对案件分析的歧义性,极易让当事人对法官审理案件结构会心存疑虑,难以服判息诉,甚至导致矛盾激化。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认为在审理案件的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优势互补、共同协作,各自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夯实公正裁判的基础,便可缓解当事人对法官的对立情绪,使裁判结果更容易获得当事人接受。如此一来,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追求,便可在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相互作用下顺利实现。

    其次,由于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各种复杂专业知识的案件日益增多,事实认定呈现出相当的专业性和疑难性。对于新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有时候法官由于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时,难免会感到无所适从,但又不能拒绝审判。这时引入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社会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官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疑难案件或者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陪审,则可以弥补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缺乏,使法官能够更快、更准地切入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对案件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这就是为什么人民陪审员选拔范围会涉及一些专业性很强专家参与的原因。

    总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应该要取长补短,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生活常识和易为公众认同的道德准则,发挥好他们在一些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特长,把他们的优势与法官的职业性实行分工协作,共同解决好那些在诉讼中经常碰到的模棱两可、难以确定的事实与责任认定问题,从而把法官从事实认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决,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关于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职能分工

    法律适用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法律适用本该由专业性很强的法官来具体执行,然而也应该看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同样需要发挥好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各自不同的优势。法官应着力于“引经据典”,充分阐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人民陪审员则应着力于确保法官对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恰当把握及对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在法官运用诸如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过程中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

  根据上述法律适用的概念,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律的适用需要复杂的逻辑推理和法律选择的过程。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则与作为推理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推演,而且涉及到对法律法规的正当选择,可见,法律适用是一个十分专业而复杂的问题。此时,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并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仅仅利用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形成的感官意识去裁决法律问题,那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有违法律精神的。因此,审理案件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则需要更多地发挥职业法官的作用。

  当然,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并非无所作为。人民陪审员依靠普通人的常识和良知对案件进行判断,集中了社会一般情感和公众良知,并将其灌注于司法活动中,从而能够有效地反映社会的价值倾向和社会的一般需求。同时,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见解和视角,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形成一种制约,防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可能出现的有违社会需求的偏颇与执拗。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问题,需要运用诸如“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去处理,这就离不开社会道德准则和社会生活经验的支撑,而人民陪审员正可以运用其对社情民意的深入了解和体验及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等特长来补充法官这方面的不足。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多角度分析评判,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可以集思广益,尽可能消除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及独断专行。通过人民陪审员对法官选择法律规则过程的必要干预,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社会积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特别是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防止将自由变为任性,促使法官公平合理地对案件作出相关的考量。

  综上所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看到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以而且必须根据其所长,进行必要的职能分工。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审判权的共同行使与审判职能的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它们一起构成了人民陪审员职能履行的完整的制度内涵。在此基础上更能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止争,更容易收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相互作用,更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司法亲和力,提高司法认同感,提高司法公信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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