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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距高压线过近供电局可否提侵权之诉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03 15:36:04


    【案情】

    唐某为桂林某村村民。2001年,唐某在其宅基地上拆旧建新,建起了一栋3层的自住楼房,经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记载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为390平方米。2003年开始,唐某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的3层楼房的楼顶继续加建了两层。桂林供电局巡查中发现唐某违法加建后的房屋屋顶距离供电局在该地段的110千伏高压线不足2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110千伏高压线和住宅的安全距离至少要达到4米以上。此后,桂林供电局及桂林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了“危机电力设施安全违章作业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唐某将其5楼顶部靠近高压线4米内的部分拆除,但唐某置之不理。供电局认为,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法建房,属于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唐某将其5楼顶部靠近高压线4米内的部分拆除。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违法建房,影响了供电局的电力设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符合受案条件,应予以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违法建房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应根据国家电力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供电局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纠纷中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即电力设施保护,实质就是国家对电力设施的行政管理关系,国家成立供电管理部门就是这种管理关系的具体化。《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从该规定看,任何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电力管理的秩序,而不是侵犯了供电部门的民事权利。供电管理部门与涉及电力设施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纠纷中,供电局与唐某之间就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以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其次,电力设施的保护来自国家法律授权,不适用民事法律。《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这说明了负责监控电力设施安全的主体只能够是电力管理部门,其管理职权来自国家法律授权。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不存在国家单方授权的情况。因此,本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最后,违反电力法的处罚主体为当地政府。《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该规定实际赋予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权。因此,本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应当由电力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纠纷,立案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电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释明。供电局主动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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