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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价目表不一产生的消费差额谁承担?
作者:涂国华 付润琴   发布时间:2013-07-05 11:19:21


    【案情】

   李某等三人路过一家小饭店,看到饭店门口靠左边的墙边有块即将坏损的价目表,觉得价格相比较其他地方来说比较实惠,故三人进去后还不等服务员拿新的菜单来他们就直接点了四个菜。后结账时李某发现账单上的价钱与门口坏损的价目单上标识不一,价格差额将近五十余元,对于这差额的五十余元钱,李俊华等人与饭店因该五十余元钱由谁承担产生争执。

    【分歧】

    对该五十余元钱由谁承担,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李某等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李某享受了饭店提供的服务,就应该据此承担对等的付款义务,且根据公平原则,饭店提供的上述四个菜对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收取同样的菜钱,不存在对李某等人给予特殊照顾而少收钱的道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饭店自己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饭店具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因而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管析】

    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处理意见,饭店应该自行承担这五十余元的差额钱,理由如下:

    1、饭店作为经营者具有虚假广告宣传的嫌疑。

    李某等人到菜馆用餐,当他们点了菜,菜馆在准备他们的饭菜的时候,双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也就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菜馆在上调了饭菜的价格后,虽然在店内重新印制了价目单供顾客参考,但是门口即将坏损的旧价目表不但没有销毁,反而仍旧摆放在饭店门口,这是因饭店自身的失误所致,且这种失误极易误导消费者。根据日常经验及常理,一般人去这种小型饭店吃饭多是因为,一口味好,二价格实惠,尤其是门口的价目表大家通常也都会看到,更何况这家菜馆相对其他地方较实惠,这也许也是招惹李某等人进来吃饭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对于饭店新调整了价格,李某等人可以认定为是善意的不知情,因为饭店的失误足以构成“善意”合理理由。

    2、饭店应该为自己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责任。

    饭店由于自身的疏忽,没有及时将坏损的旧价目表拆除或移走,对内来说是失误,但不能将自己因疏忽造成的后果归为消费者来承受,也即是饭店的过失不能免除因“虚假宣传”造成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二)、(三)、(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认为饭店所提供的饭菜与门口价目表上说明的饭菜不符合,故因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该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二)、(三)、(四)、(五)、(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饭店两处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不相一致,就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所以按照该条的规定,饭店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饭店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误导了李某等人,因此应该自行承担五十余元的差价损失。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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