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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好友聚会自己酒醉受伤,参与者是否担责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05 11:35:33


    【案情】

    谷某、戚某、任某、邱某、成某是好友,3013年1月5日晚上,任某邀请谷某、戚某、邱某、成某到自家吃晚饭,在饭桌上,大家都畅所欲言,并以洒助兴,大家相互敬酒,任某作为主人家,当然是主不吃客不饮了,任某主动向每一位朋友先敬上一杯,每位朋友也同样回敬任某一杯,任某也义不容辞接受每一位朋友的回敬。大家见任某喝多醉了,送任某上床睡觉后,即各自回家。不出所料,第二天早上,几位朋友接到任某家人来电说任某因酒醉跌倒受重伤。经医院治疗,任某的伤治愈出院,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任某家人认为任某的朋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求参与喝酒的几个朋友赔偿一定的损失,参与喝酒的任某朋友认为他们已尽到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任某的家人以受任某的委托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

    【分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参与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赔偿义务。喝酒人应当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任某是邀请者,先敬酒人,在共同饮中实施了在先行为。共同饮酒人已将其妥善安置任某休息,不存在在后的保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种意见:参与共同饮酒人应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个人喝多了酒,会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不能保护自己,其他人应负照顾义务。任某的朋友应当意识到任某喝多了会酒醉,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会造成一定的风险,不该再回敬任某各一杯。参与共同饮酒的朋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参与同饮洒者、任某本人以及任某的家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参与同饮酒者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相互之间应当有提醒、保护的“注意义务”,任某的朋友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故对自己的受伤的后果应当负主要责任。任某的家人应负有监护任某的义务,任某酒醉处于无意识状态,任某家人应当负有监护和看管任某的义务,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任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饮酒人,应当对自己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过量饮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但任某却疏于履行对自己身体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在同饮中实施了在先行为,导致饮酒过量,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任某的朋友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劝阻、提醒、和照顾的义务,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任某的家人明知任某已经酒醉,处于无意识状态,却放任对任某的监护和照顾,没有对任某身体健康安全尽到必要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同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敬酒、劝酒是我国一些地方的风俗习惯。在共同饮酒中一定要文明饮酒,并要相互提醒和保护个人和别人的安全,避免过度饮酒或者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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