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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冒充哥哥名义借款 12年后兄弟俩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7-05 14:29:35


    本网讯(刘苏华)  弟弟以哥哥的名义向哥哥的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写有哥哥名字的借条,借款获得后弟弟并未向哥哥告知并将借款给予哥哥,后弟弟也未向贷款人返还该笔借款。贷款人遂于借款十二年后将哥哥及弟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兄弟二人返还该笔借款,哥哥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7月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贷款人及借款人进行了调解,使被告方当场返还原告5万元,该案终以调解结案,使被告方两兄弟和好如初。

    被告李文清于2001年5月1日向原告陈宝借款5万元,称其是受原告陈宝的朋友也是本案另一被告李文章(李文清之哥哥)委托向陈宝借款,因陈宝与李文章是多年好友,陈宝对李文清深信不疑遂当即向被告李文清出借现金5万元并由李文清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记载借款人名字为李文章及李文清。后李文清获得该笔借款后未告知哥哥李文章及将借款给予哥哥而自用花销完,因原告陈宝出具借款时资金周转宽裕并未向被告李文清催告还款,出于朋友友情也未催告李文章。直至2013年因原告生意失利,资金周转困难,遂想到十二年前出借给好友李文章通过其弟李文清向其的借款5万元,于是向二被告催告,但李文章称其根本不知借款一事,其并未得到该笔借款,造成原告与李文章的关系降到冰点;同时李文清也否认借款一事。陈宝一怒之下于2013年4月19日一纸诉状将李文章、李文清兄弟俩告上法庭,提出如上诉请。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李文章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李文清确实是其真实签名。二被告矢口否认借款一说,并否认借条上的签名为自已的签名,为查清事实,被告方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13年6月24日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与李文清的签名为同一人所写。2013年7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被告李文清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并承认其哥哥李文章确实不知该借款,借款后也未向其提供借款及告知,只是冒用了哥哥的名义向陈宝借款,而后否认借款是怕李文章责骂。李文清当庭表示愿支付该笔借款,并请求哥哥李文章原谅自已的行为。在法官的调解下,哥哥李文章原谅了弟弟的行为,也消除了原告陈宝对好友李文章的误解。最终李文清在法官的调解下将5万元借款当场返还给原告,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以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方式结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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