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水文观测员能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10 08:49:53


    【案情】

    巩某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受当地水文局的委托,在当地的山区从事水文观测工作。其工作方式为,出现水情时,委托观测人员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时间进行持续地观测,并及时发送观测数据到上级水文站。水文站则以支付委托观测费的方式支付报酬给观测人员。在没有水情的时候,观测人员则自由安排,不受水文站的管束。水文局与巩某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巩某认为,自己与水文管理部门之间存在长期事实的劳动关系,水文管理部门应补发其劳动工资16万余元,并应为其补缴原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赔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巩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不受理。巩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针对巩某的诉求,法院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水文管理部门与巩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应受理本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对巩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巩某与水文管理部门之间确实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水文管理部门与巩某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而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从水文观测的工作方式看,观测人员只是在水情发生时进行持续观测及发送水文信息,其他时间则是完全自主的,平时也不需遵守水文管理部门的行政纪律,两者之间也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观测人员如果不想继续从事这项工作,可以直接报告放弃而不受水文管理部门的限制。水文观测领取报酬的方式则是支付委托观测费。观测出现问题也无法进行行政处罚,只是在支付委托观测费方面可以调低。要说与一般的委托关系不一样的地方,就是这一委托关系只要双方没有异议就是长期存在的。在本纠纷中,巩某承认,除了水情发生时的观测工作外,其他时候他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事情。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的话,劳动者则必须接受单位的各方面管理和纪律约束。 因此,水文管理部门与巩某之间非事实劳动关系,巩某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无依据。

    最后,从历史沿革分析,委托水文观测人员的制度发生于上世纪60年代,至今仍然没有改变。政府拨付水文管理部门经费中,也明确列出委托观测费的项目,但对观测人员的其他福利或者保障方面就没有政策安排。因此,考虑到这一特殊的背景,解决水文观测人员的待遇和其他保障问题,需要国家对水文观测体制进行统一的改革和政策安排。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政策层面的问题,显然不是目前法律所能够解决的,也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对巩某的起诉应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