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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缺陷 部分属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赵红旗   发布时间:2013-07-11 13:37:42


    在偏僻的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饲养有猪、羊等家畜,家畜病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不少村民的眼里,死猪死羊扔了太可惜,多少卖点辛苦钱还能补贴家用。

    该县赊湾镇张飞岗村做肉制品生意的牛兴本见有“商机”,在收购活猪活羊的同时,偷偷地收购死猪死羊。他认为,自己的这种行为就是被政府部门发现,也不过一罚了之,没想到却被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

    7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牛兴本一案。法治周末记者发现,这些案件几乎都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用油、牛肉、猪肉、羊肉、乳制品、腐竹、米皮等有关。

    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介绍,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已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01件,生效判决人数226人,其中判处实刑的有113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42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

   “各级法院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同时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田立文说。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公开表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缓刑,而且要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要对该类型的被告人发布禁止令,限制其再进入食品经营领域。

    冷库里藏有病死猪羊肉

   “收购死猪死羊犯法,卖死猪死羊是不是也犯法?”随着牛兴本的被抓,泌阳县赊湾镇周围的村民在茶余饭后经常议论这个问题。

    过去,不少村民认为,贩卖死猪死羊不是犯罪,顶多被罚点款,而且牛兴本这几年的生意越做越大,还建起了冷库。但村民看到法院张贴的判决书后,才知道不仅要被判刑,还会被重罚。

   2012年12月14日晚8时许,泌阳县政府联合执法组在对牛兴本的冷库检查时遭到牛兴本的暴力阻拦。在制止牛兴本妨害公务的行为后,联合执法组查获在其冷库存放的30多吨病死猪、羊及肉制品。其中,23吨被加工生产成肉制品成品和半成品。经检验,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存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人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牛兴本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他仍辩解自己不构成犯罪,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这与他之前被处罚的经历有关。”据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9月29日,牛兴本因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受到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收销毁病死动物产品400公斤、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11日,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牛兴本冷库贮藏有6000余公斤病死猪胴体,对其强制没收销毁。

  “仔细想想,这几年经营死猪死羊,并没有挣着钱,花钱买的死猪死羊被强制销毁,还被罚款,这回又被判了刑。”牛兴本被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血块制品里添加甲醛

    在郑州街头,随处可见一些经营麻辣烫、火锅店的招牌。在这些店里,被誉为人体“清道夫”的猪血等血块制品,受到不少食客的青睐。一些不法商贩却把眼睛盯在了血块制品上。

    在郑州市金水区唐庄村一无证作坊内,曹金明按照血水与纯水一比一的比例生产成品血块,并先后雇佣段稳当、位玉霞、朱前近为其生产血块。为防止血块腐败变质,他们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然后把血块以每斤0.6元的价格销往郑州市金水区的一些农贸市场。

    2012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曹金明在驾驶载有1000斤血块的货车送货时,在金水区枣庄菜市场附近被巡逻的民警查获。

    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金明、段稳当、位玉霞、朱前近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金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稳当、位玉霞、朱前近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金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3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留成则与其妻在家中生产、加工添加甲醛的有毒、有害牛血,以每桶(内装约四五十斤)40元的价格在菜市场销售。

    2012年11月11日6时许,胡留成夫妻二人驾车带14桶牛血送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将血块扣押,并在其租住的家中扣押盛装甲醛的塑料壶一个。经检测,被查获的血块均检出有游离甲醛成分。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留成明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留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胡留成未上诉。

    在炎热的夏天,吃上一碗凉拌米皮,是不少人的首选,很少会想到米皮里有违禁成分。在新乡市凤泉区经营米皮生意的冯运义、何荣霞夫妇在自己家中生产米皮时,为使剩下的米浆不变质,延长保存期,就加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

    案发后,新乡市凤泉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冯运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何荣霞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贩卖地沟油进入食堂饭店

    张忠民、张俊强明知所购买的是地沟油,却以食用棉籽油的名义和低于正常棉籽油的价格在安阳市滑县销售,购买者多为学校学生食堂、粮油店、饭店。

    这样的销售持续了6年。

    安阳市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忠民、张俊强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裁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忠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俊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张忠民、张俊强伙同他人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从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郭沟村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从泔水中提炼出的工业用油,即俗称的地沟油,再标上“棉2”标志,以食用棉籽油的名义和低于正常棉籽油的价格在滑县长期大范围销售。销售范围有学校学生食堂、粮油店、饭店等营业场所。案发前,所进地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油品经鉴定,系有毒有害食品。

    安阳中院院长程慎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医学研究表明,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轻则腹痛腹泻,长期服用则会导致发育障碍、肠癌、胃癌等。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严禁地沟油流向市场。法院依法加大财产性的处罚力度,要让这些犯罪分子付出巨大代价,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

    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宏,在任职期间,在生产保健食品时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额为31万余元,法院不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还并处罚金70万元。

    舞钢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崔国宏在任职期间,私自购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趁工人下班之际,添加至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保健食品中,共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和唐康菊花葛根片共计价值27万余元,未销售金额4.4万余元。

   “要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对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唤起社会各界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自觉意识,共同参与到打击、遏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动中。”田立文对记者表示。

    刑法保护仍有缺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对老百姓而言是天大的事,也是最基本的需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可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还是如此凸显?”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这样的质疑声。

   “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特点,注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大,薄弱环节多,要做到万无一失很不容易。”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一位官员认为,食品产业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涵盖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存储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多个环节,而且食品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多,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点多面广,小、散、乱的特点突出。

    这位官员认为,在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才是治本之策。

   “追究刑事责任,就能最大消除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也是最好的案例宣传。”河南法律界人士张红晓则认为,应该充分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让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否则就有可能会判刑坐牢。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是只打几个战役,抓几个典型。”张立勇坦言,从4月1日起,全省法院虽然开始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特别是对故意犯罪、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重判重罚,但这种做法要保持下去,不能专项活动一结束,就松了下来。同时,还要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要积极探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王齐畅认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不能以罚代刑或一罚了事,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应该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就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记者了解到,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监管失职渎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管渎职最高可判10年。

    河南农业大学教授杨红朝认为,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归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进行调整。事实上,这些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更危害了公共安全。

   “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例表明,存在不易觉察、隐蔽性高、人为不确定因素加大、科技含量上升、波及范围广等特征。”杨红朝分析认为,很多食品药品案件的危害范围之大、危害后果之严重,绝不亚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程度,因此应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力度,应将与之有关的罪名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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