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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及时到位延误工期 两公司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3-07-11 10:24:21


工程款未及时到位延误工期索赔


    张新举与驻马店四通路桥公司、上蔡县畅达公路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张新举与四通公司于2004年10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四通公司没有让畅达公司在驻马店设立账户致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请求四通公司和畅达公司赔偿损失。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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