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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时被送人男子事故中死亡 生父母争赔款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7-11 11:43:09


    本网讯(通讯员 汪红霞)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焰兴、曹翠娟要求被告吕翠香、张庆灯、张秋英、张庆宝给付因张永章(生前系第一被告丈夫、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之父)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焰兴、曹翠娟共生有5个儿子,生于1952年10月5日的张永章是他俩所生育的次子。1973年初,当张永章还未满16岁时,两原告就将其送亲戚潘、俞夫妇做了养子,且将其户口也一并迁入潘、俞家,成为潘家的家庭成员。1982年,张永章与被告吕翠香结婚后,仍与养父母潘、俞共同生活了20多年。1984年至1988年间,张永章与被告吕翠香先后生育了被告张庆灯、张秋英和张庆宝。1991、1995年潘、俞夫妇先后去世,张永章与被告全尽到了对养父母的赡养和孝终义务。2010年10月15日,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张永章驾驶的摩托车,在省道“景白线”婺源县境内的太子桥张岭午口处发生碰撞,致张永章不治身亡,4被告因此获各项赔偿金人民币24万元。2013年2月底,两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4被告,要求4被告从该赔偿金中给付两原告赔偿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在张永章未成年时就送给潘、俞夫妇做养子,虽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早已得到亲友、乡邻和双方当地村组织的公认,潘、俞夫妇与张永章的事实收养关系早已成立,应当认定。依照1980年婚姻法和现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4被告是张永章的法定近亲属和主张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人,而两原告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四被告依法获得飞赔偿金中也不含两原告的份额。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支持,故作出依法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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