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30头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 兽医站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发布时间:2013-07-16 11:34:22


    本网讯(詹菊生)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按照上饶中院指定管辖,公开审理了家住弋阳县南颜镇竹山云城的被告人邵涵功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宣判决被告人邵涵功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邵涵功案发前为江西省弋阳县农业局畜牧兽医站站长。2010年12月15日,弋阳县农业局畜牧兽医站在李园香的生猪养殖场内检测出生猪的尿液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在决定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身为弋阳县农业局畜牧兽医站站长的被告人邵涵功接到相关领导的电话后,遂对在现场的执法人员表态,要对李园香从轻处理。之后,弋阳县农业局畜牧兽医站对李园香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了结。结果导致李园香所饲养的130头生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便以人民币2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到景德镇市和弋阳本地。这批生猪最终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2011)婺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也证明李园香喂养生猪时使用“莱克多巴胺”及将该批生猪销往景德镇、弋阳本地共获利20余万元的事实。

    对于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涵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正确履行职责,对已经查明生猪尿液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的生猪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批量生猪直接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于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故法院依法宣告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定罪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而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只是免除了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免于刑事处罚是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刑法》三十七条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