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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现象
作者: 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7-16 10:43:17


    “私了”在我国农村由来已久,特指涉案双方绕开法定机构,不经法定程序,因某种利益或目的私下了结纠纷。多年来,“私了”现象主要常见于一些民间纠纷,但近些年来农村刑事案件 “私了”现象正愈演愈烈,这一现象的存在,使现行的司法秩序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出现混乱,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阻碍了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又造成人为放纵犯罪的后果,危害了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

    本文所指的农村刑事案件“私了”,是指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双方当事人未经司法程序而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主动放弃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从目前出现的犯罪“私了”现象看,主要有以下显著特征:

    1、农村犯罪案件“私了”涉及种类多,性质远比城市严重,像抢劫、强奸、放火、重伤害,甚至故意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很多。

    2、农村犯罪“私了”往往涉及人员较广,易形成集体犯罪,谁家一旦出事,亲戚邻居有的出钱,有的出物,有的说情,会牵连很多人犯包庇罪,窝藏罪、伪证罪等。

    3、对“私了”解决方案缺乏履行的强制性

    从传统的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结案后,就是在法院判决后,是由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刑罚的。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来说,是由当事人自觉来履行的,强制力比较弱。

    4、对“私了”解决方案的公正合理缺乏规范性的衡量标准

对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没有认可的客观标准,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而是依照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公正、公平、合理的准则进行,更多的是按照通行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进行。

    三、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原因

    1、受传统忌讼、厌讼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气息浓厚,特别在农村,很多人忌讼、厌讼,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会让别人议论。所以在农村犯罪后,被害人认为既然加害人赔偿了损失,也就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2、法律意识淡薄农村不少人甚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把犯罪行为甚至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当成一般的民间纠纷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律意识淡薄,选择“私了”来息事宁人。

    3、受经济因素的影响

    农村刑事案件“私了”中受害一方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若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的诉讼成本较高,付出的时间较多,一般难以承受。而且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告发后,犯罪分子进了监狱,经济上可能得不到补偿。于是,在经济上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后同意“私了”。

    4、有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司法腐败

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甚至大搞枉法裁判、权钱交易,完全失去了当事人的信赖,让被害人告状无门,被逼接受中间人的调和,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5、农村宗族势力影响

由于调解人大多由村干部或家庭中有“威望”的人充当,被害人的生存空间受宗族势力制约,怕不给调解人“面子”,在以后的生活中遭到更多的麻烦,在众多亲友的劝说下,在各种利害关系的平衡中做出“私了”的无奈选择。

    6、案件受理渠道不畅通发生刑事案件后,许多受害者往往是先找到“地方官”申冤,有些基层地方干部怕报案太多会影响当地政绩,因此对犯罪行为采取“内部解决”[2]。

    四、“私了”现象产生的影响

    1、政法机关办案难度增大。

由于“私了”干扰,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机,使犯罪分子不能尽快被抓获归案,有时还会因为相隔时间久远,致使一些关键的犯罪证据灭失,给案件的最终定性造成很大困难,使犯罪分子在被政法机关讯问时,百般抵赖,拒不认罪。

    2、“私了”缺乏履行的强制性,无救济性。

刑事案件结案后,是由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刑罚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救济途径的,如:上诉、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等。但是,“私了”的方式却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3]。

    四、遏制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举措

    1、加大普法力度。

运用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等普法工作,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群众的报案知识,使农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杜绝“私了”产生的根源。

    2、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督促政法各部门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使案件的“公断”更深入人心,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更加满意。

其次,以检察工作站为纽带,积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协调、监督检察工作站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法院、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好职责,积极参与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止和纠正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4]。

    3、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

当前,公、检、法、司等部门和村级治保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集中力量加大对治安隐患、“私了”现象的排查力度,及时揭露“私了”掩盖下的罪恶行径,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防止矛盾激化[5]。

    注释:

[1]《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探索》,载于法律快车

[2邹涛《瑞金四举措遏制农村刑事案件“私了”》,载于江西政法网

[3]《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现象不容忽视》,载于法律快车

[4] 邹涛《瑞金四举措遏制农村刑事案件“私了”》,载于江西政法网

[5] 陶建群《农村“私了”何时了?》,载于河南法制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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