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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突增万元是否属不当得利?
作者:肖伦春 廖培华    发布时间:2013-07-17 10:05:14


    【案情】

    2013年4月,梁某在中国某银行转存钱款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李某的疏忽,误将存款10000元存入了王某的账户。后银行将此笔存款赔付给梁某,李某遂找王某追讨误存的款项10000元,但王某一直不愿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误存的100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误存的款项10000元已经存入王某的账户,属于王某的财产,王某对此有所有权,无义务返还该100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误存的款项1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王某取得该不当利益,造成了银行损失,王某应该返还该不当利益10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四方面: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其中,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本案中,银行的工作人员误将存款打入王某的账户中,王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10000元,造成了银行的损失,此行为是不当得利,但由于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的受益人,故王某的返还义务是将取得的不当利益10000元返还给银行。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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