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刑附民案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支持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17 10:17:18


    【案情】

    2012年11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赣G53219拖拉机行至某县城和平路事故地点时,与被害人姚某停靠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正在修理车辆的姚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姚某承担次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姚某家属以方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类相关法律已规定被侵害的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被害人姚某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