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文耀) 因在酒店听说有人要找自己的麻烦后心生不满,遂打电话叫人一起将别人越野车砸坏。近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伍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明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伍军酒后在临桂县某酒店休息,期间有人对他说:“罗利有正在叫人到处找你,准备找你的麻烦。”被告人杨伍军听后遂对罗利有心怀不满,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明义等人赶到酒店。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杨伍军发现被害人罗利有驾驶越野车从该酒店门前经过,遂伙同被告人张明义等人分乘3辆轿车追赶罗利有,在加油站旁将罗利有的车逼停后,质问被害人罗利有,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推搡。被告人杨伍军即伙同被告人张明义等人持刀等工具对被害人罗利有的越野车进行打砸,致被害人罗利有的越野车严重受损。经鉴定,受损越野车更换受损部件及修复费用共花去3011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伍军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罗利有的损失共30000元,被害人罗利有表示对被告人杨伍军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杨伍军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伍军、张明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伍军为泄愤邀约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张明义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张明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伍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明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