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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内连杀两人 凶手逃亡十年后一审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7-23 14:23:31


    本网讯(朱建锋 宋德勇)  两次犯罪出狱后却还不思悔改,并且继续为非作歹,在十天内连续行凶杀死两人,7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郝小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小三因盗窃于1993年10月30日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199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4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

    2003年10月9日,被告人郝小三伙同郝小广、霍明军(二人已被判处刑罚)酒后窜至武陟县西陶镇周家庄村南南北公路一废弃瓦窑附近,郝小广、霍明军藏于公路东西两侧,郝小三步行往南。次日0时许,附近工厂的一名女工王红(化名)下班骑自行车途径瓦窑附近时,被郝小广持刀拦截,霍明军在旁协助,二人欲将王挟持至路边实施奸淫。此时,该厂另一女工被害人李丽(化名)骑摩托车路过现场,王红实施呼救,李丽没有停车,向南行驶数十米,后郝小三持随身携带的双刃尖刀朝李丽头面部、胸部连刺数刀,致李丽当场死亡,郝小三等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丽系被刺器刺破上腔静脉、右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郝小三2003年10月10日在河南省武陟县杀人作案后潜逃至山西省晋城市。同年10月18日,郝小三在一旅社内结识了被害人刘静(化名)。次日0时许,二人酒后到晋城市南大街刘静租房处居住。同日6时许,郝小三因和刘静发生口角纠纷,持随身携带的双刃尖刀朝刘静面颈部、胸腹部、背部等处连刺数十刀,致刘静当场死亡,郝小三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刘静生前系被一双刃扁平刺器刺伤全身多处,刺破右颈总静脉,刺破心脏,导致大量快速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小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郝小三持刀杀害途经犯罪现场的夜行女工,在潜逃过程中又在异地持刀杀人,共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郝小三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郝小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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