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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老板同情人绑架房东幼子撕票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0:57:53


     本网讯(汪次安)   广东省仁化县扶溪镇一个经营快餐店的老板,享齐人之福,坐拥妻子和情人后入不敷出,借来经营快餐店的20多万元血本无归,于是伙同其情人绑架房东11岁的儿子捞钱。1月17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主犯余诗传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余诗传为筹钱提议绑架自己所经营的扶溪镇月传诚信经济快餐店房东杨某生儿子杨某强,勒索杨某生钱财,其情妇胡开月表示同意,并商定余诗传负责绑架杨某强,胡开月负责发信息、打电话向杨某生勒索钱财,且购买了手机和电话卡,用于绑架后发信息、打电话向杨贱生勒索钱财之用。余诗传还将杨某生的电话号码用烟盒纸抄好交给胡开月。

    3月30日18时许,余诗传见被害人杨某强独自一人在家,于是将其骗至一楼卫生间,用事先浸湿的毛巾捂住其口鼻致昏迷,然后装进一个编织袋,并用摩托车运至双合水候车亭三叉路口,将装有杨某强的编织袋藏匿于路边的黄土堆后,然后驾车回到快餐店。当晚20时许,余诗传发信息告诉胡开月搞好了,并打电话叫胡开月发短信向杨某生勒索钱财。20时39分,胡开月将“给我十万”的信息发给杨某生。31日9时许,余诗传想到杨某强可能死了,于是又去到藏匿杨某强的地方,发现杨某强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强系因头部受他人外力作用多次与钝物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便将装杨某强的编织袋运至双合水候车亭约50米处的丛林中。当晚23时许,余诗传想到尸体发臭容易被人发现,于是再次返回藏匿杨某强的丛林,将两块石头装进装有杨某强的编织袋后,推入候车亭旁的河里。4月1日11时许,余诗传叫胡开月拿来新买的手机卡,二人将“你儿没事,拿十万来,不许给公安知道,到时会给你电话,不许打我电话”的勒索短信发送给杨某生。4月2日9时38分,余诗传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方向,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仁化县丹霞大道支行,仿照自己邮政银行卡账号在自动柜员机上按出一个他人的银行账号,然后抄写在一张烟盒纸上,放置于胡开月住处门前的水泥板缝隙,要胡开月将该账号发给杨某生,叫杨某生存5万元进该账号。后公安机关在仁化县扶溪镇和水南镇分别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余诗传、胡开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余诗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胡开月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余诗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胡开月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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