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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投资”传销团伙以高额回报诱骗财物终覆灭
发布时间:2013-07-23 09:40:38


    本网讯(熊孝东)  投资理财,虽是生财之道,但绝不能财迷心窍,被冲昏头脑,走进了传销。近日,重庆市梁平法院审理了一起打着“稀土投资入股”的传销活动案件。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飞有期徒刑两年,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八万元;没收所有违法所得、作案工具。

  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飞通过上家赵宏的介绍,利用所谓“美国稀土投资公司”全球交易平台,凭借其会员网站系统,在梁平发展人员,宣传称“黄金有价,稀土无价”,“稀土投资入股”后在五年到十年间里给参与稀土投资人最高二十倍的高额回报。从而吸引群众以认购100美元到10000美元不等的股份为条件取得会员资格,采取对下无限发展人员的模式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运用虚拟美元电子币支付方式,按会员级别对应比例计算。通过如:分红、发展下线赚取佣金和初次报单费等方式获取他人钱财。“稀土”案组织、领导传销层级分为:“稀土”传销组织者、区域经理、本级报单中心,次级报单中心、次次级报单中心、普通参与者六个层级。2011年7月,被告人陈飞发展被告人肖兵、陈小芬(另案处理)夫妇,肖兵、陈小芬二人又发展董大芬、张龙碧等人(均另案处理),董大芬、张龙碧等人又发展了其他人。被告人陈飞、肖兵处在本级报单中心的发展层级,在本县屏锦、聚奎、回龙等乡镇发展下线130余人,已查明涉案金额七百余万元。被告人陈飞网络平台显示获利70余万元,实际得利30万元,肖兵网络平台显示获利50余万元,实际得利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飞、肖兵以稀土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利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二被告有自首情节并结合二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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